罗翔老师评价高铁女子被掴事件,逻辑清晰、有理有据,你认可吗

小崔观察 2023-05-10 08:02:04

正当防卫与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对不正”,而后者是“不正对不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有法外狂徒张三之称的罗翔老师给出了这样的观点,“对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罗翔老师,首先就简单的把近日这个事情的发展过程概述了一遍。对被掴女子进行200元罚款行政处罚,孩子家长进行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结果,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就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关机关就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处罚。

事情发展到现在,由于这名女子不接受和解,公安机关也没办法进行调解处理,所以公安机关就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互殴情节,对两位当事人各打50大板,罗翔老师认为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在合法性问题上

正当防卫在《刑法》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只字未提,所以有部分律师就认为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就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罗翔老师认为,民法有正当防卫,刑法也有正当防卫,治安管理法却没有正常防卫,这有一点说不过去。

罗翔老师举了个简单的例子:见义勇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那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依然还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那怎么都说不过去。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它是违法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正当行为不可能违法,既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行政责任,那自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1月8号公安部就一个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明显在本案中,被掴女子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指还手),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公安机关不予认定,那么显然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合理性问题上

罗翔老师认为,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所谓合理性就是要带入当事人的视野,设身处地的去想问题。我们都是理性和感性兼具的普通人,这个世界上没有完人,有的都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如果是你,一个熊孩子不停的踹椅背。在你制止后,反而遭到孩子母亲的辱骂和掌掴,你会如何反应呢?难道是冷静理性的等待警察的处理。

罗翔老师的核心观点:“正当防卫与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是正对不正,后者是不正对不正。只有不正对不正才能各打50大板,如果是正对不正,那么正是不能进行处罚的”

罗翔老师这个观点一出,感觉瞬间就明悟了,这种类似事件,这才是正确的判断。一下子就抓住了重点,罗翔老师不愧为法外狂徒张三,你同意罗翔老师说的这个观点吗?

最后罗翔老师指出,2023年2月最高检和公安部,就发布了一个《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就明确的说了,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行故意伤害,如果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的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本次事件中,案发起因就是因为小孩踢椅背引起的,年幼不代表没有对错,每一个熊孩子背后几乎都是熊父母,家长方属于过错方,在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按照指导意见,将被掴女子事后回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不应受到法律责任。

最后你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吗?欢迎到评论区下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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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崔观察

简介:看天下大事,鸣不平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