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董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到公司售楼处工作。
2020年3月,董某发生工伤事故,鉴定为10级伤残。
2023年1月,董某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本人身体原因,自愿离职”。
“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等全部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房地产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董某本人签名。
离职后,董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公司以双方签署了“无其他任何争议”的离职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董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21元。
02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然离职时申请人在“员工确认”一栏中签署了“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房地产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的内容,结合上下文和当时的情景,应当是针对结清的工资、加班费等已经发生的事项而言,不宜直接扩大至结清事项之外的其他权利事项的自愿放弃。
对于尚未发生的其他权利事项,审查时尤其应当慎重。考虑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方能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申请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明确做出放弃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
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董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21元。
03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列举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5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有效的情形,对于上述5种之外的其他情形,尤其是以“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等概括性表述,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情形,审查时应当慎重。
对该类概括性表述的认定,应结合协议所涵括的权利义务交割内容,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实践中,也有用人单位凭借其在钱款优先兑付、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预先设计好的格式文本上签字,做出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的承诺。
这些做法都不利于争议纠纷的处理,也不会是万能的免责条款。本案裁决结果既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诚信协商、正确防范争议纠纷,亦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来源于2024-04-30,潍坊中院、潍坊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