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大明律》对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惩处十分严厉,规定官员受贿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死。《大诰》记录了各种惩治贪官的案例,像凌迟、枭首、族诛等酷刑在其中频繁出现,以此来震慑官员,严禁贪污。
朱元璋建立了都察院等监察机构,都察院御史负责纠察百官,其权力很大,可以弹劾各级官员。赋予了普通百姓监督官员的权力,百姓如果发现官员贪污,可以将其绑缚进京,沿途官员不得阻拦,还要提供方便。
朱元璋下令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对于新开垦的土地减免赋税。规定北方郡县荒芜田地,不限亩数,全部免三年租税。还大力推行屯田政策,让军队自己屯田解决部分粮食供应,减轻百姓的负担。
他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兴修水利工程,疏浚河道、修建堤坝等。像在江南地区,疏浚了许多河道,改善了农田的灌溉条件,降低了水患的发生频率,有助粮食增产,提高农民收入。与对官员的严厉处罚相反,对于老百姓犯罪,减轻刑罚。 《大明律》禁止地主豪绅随意欺压佃户,保障农民租种土地的基本权益。同时通过里甲制度,让百姓相互监督和协助,维持地方治安,保障百姓生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