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七台河,周婷怀疑丈夫出轨王丽,便叫两名朋友跟踪她,却发现王丽和梁娟丈夫安先生有染,周婷告知梁娟后,梁娟带人上门捉奸,安先生却在逃跑时从阳台坠亡,事后周婷等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梁娟提出索赔70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事发前1个月,周婷多次收到匿名微信,要求添加她为好友,并称有要事相商,周婷没有理会,对方却继续发送信息,称自己和周婷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周婷怀疑,发信息的人是闺蜜王丽,因为她早就发现丈夫和王丽眉来眼去、关系匪浅,只是一直没找到实质证据,现在既然王丽挑衅自己,周婷便想给她点颜色看看。
周婷叫上朋友孙某和邵某,准备报复王丽,事发前2天,周婷将梁娟的微信号、王丽的住址、安先生的车型等信息告诉孙某,要求孙某添加梁娟为微信好友。
孙某利用他人身份办理电话卡,并注册微信号添加梁娟为好友,随后主动与梁娟聊天,并以“看不惯”为借口,向梁娟透露安先生与王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
同时,孙某提出帮助梁娟以跟踪、蹲守的方式,获取安先生与王丽同居一室的证据,梁娟对此表示配合接受,孙某这么做,就是想让王丽丢人现眼。
后来,孙某将帮周婷出气的想法告诉邵某,两人先后4次来到王丽住处楼下查看,其中1次,孙某指使邵某以佯装买楼看房的方式进入王丽家,以获取安先生是否在王丽家的信息。
事发当天22时许,梁娟与2名朋友去饭店吃饭,到饭店后正好发现安先生的车停在那里,且安先生和王丽在那撕扯,王丽生气打车离开后,安先生开车去追。
梁娟怀疑,安先生是想开车前往王丽家,于是和朋友驾车跟踪安先生,结果跟到小区后跟丢,几个人直接来到北岸新城509号楼,发现安先生的车就停在楼下。
梁娟发信息问孙某到没到北岸,看没看到安先生的车,孙某说自己就在楼下,并发给梁娟一段录有安先生车的小视频,和一张安先生车的照片,同时告知安先生在3单元。
得知梁娟已带人准备上王丽家后,孙某、邵某离开现场,梁娟带领亲属、朋友上5楼后,在王丽家门口等了大约1个小时,未见安先生出来。
梁娟安先生连打好几个电话,但都没有人接听,此时梁娟已经听见安先生在屋里传出的说话声,便开始敲门让安先生出来。
随后,梁娟等人以踹门、砸门的方式,想要进入室内,王丽因害怕而开门,几人冲进屋里后,梁娟开始动手扇王丽的嘴巴,双方撕打到一起。
安先生听见梁娟声音后,想从王丽所住五楼小卧室窗户爬下楼躲避,邵某等人在屋里没找到安先生,只看见阳台的窗户开着,一声惨叫后,众人连忙往楼下跑。
只见安先生躺在楼后面,头上都是血,众人报警并呼叫救护车,经鉴定,安先生为坠楼身亡,警方立即对此案展开调查,并移送给检察院。
公诉机关认为,周婷、孙某、邵某非法将安先生的隐私行踪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方提起公诉后,周婷、孙某、邵某三人,对提供信息的事实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主要辩护理由有以下几点:
1.提供信息未达到50条以上,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所提供的信息,不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记录信息和数据资料,不适用《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3.获取信息方式不属于非法获取,同时,安先生的死亡与提供信息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安先生是意外坠楼死亡。
安先生家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7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1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8万、丧葬费2.2万、精神抚慰金5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婷为满足个人不当私欲,达到毁损王丽声誉的目的,指使孙某向梁娟提供涉及王丽与安先生之间个人关系等敏感隐私信息。
孙某将周婷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伙同邵某多次搜集的信息提供给梁娟,三人所实施的行为虽意在王丽,但对梁娟跟踪和顺利发现其丈夫行踪起到帮助作用,不可避免地加剧了梁娟的家庭矛盾。
三人主观上为达到不正当个人目的,对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人家庭和谐的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已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破坏他人家庭日常生活的和谐与安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至于70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由于安先生为躲避妻子寻找,而自行采取危险方法坠楼身亡,与三人提供敏感信息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
但为体现公平原则,法院判决由周婷补偿梁娟5万元、孙某补偿4万元、邵某补偿2万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