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表决通过!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将被撤销学位!

捷投期刊投稿课程 2024-04-28 18:21:11

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而在这之前国内学位授予参考的是198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2005年曾修订),相比《学位条例》,《学位法》在学位授予工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学位质量等方面做了更为细化和规范的调整与完善。

题外话,前天还有人在网上质疑我之前的一篇回答,说《学位法》(早)已出台,但实际上他完全没看到我那篇回答的时间是2022年,而事实上从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表决通过,历经了整整三年时间。

米老师专门阅读了学位法全文,下面是我的独家看法

01 学位授予标准和条件 《学位条例》规定本科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方授予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方能授予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则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方能授予学位。

而《学位法》则规定本科生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方授予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方能授予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则须具有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方能授予学位。

对比调整,米老师认为这一调整,其实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调整对职业本科生和专业型硕博士的学位授予要求,也就是弱化了在学术方面的要求,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可以以实践能力作为考核的标准。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关注到《学位法》规定高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其设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换言之,只要高校毕业标准在《学位法》这一上位法的允许范围内,那学生就只能遵守。举例来说,如果你所在高校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一篇SCI,博士必须发表3篇C刊,如果你没有达到因此延毕甚至最终被清退,那你是很难对此维权的。比如“柴丽杰诉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评定案”,法院最后的判决就为“通过规定发表论文数量和期刊载体的方式评价博士的学术水平,历来颇受争议,是否科学合理,各方意见不尽一致,但此属高校学术自治的范畴,法院予以充分尊重”。 另外像最近饱受争议的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要求毕业生手抄毕业论文事件,最后的结果虽然是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回应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华南师大和文学院的师范生培养方案,均无将手抄本科毕业论文与师范认证、学生毕业绑定的规定和要求,网络上关于“学院用手抄毕业论文威胁学生毕业”“手抄毕业论文与师范认证、教学评估绑定”等说法不实,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已经对学生手抄毕业论文的做法进行优化调整。现在调整为:在论文答辩通过之后,同学们可提交手写论文,也可只提交手写“论文题目、摘要、目录、致谢”,若有个别同学确实存在困难,可提出申请,学院将专题研究予以答复。但实际上大部分该院学生最后还是必须要手写论文,当然这件事是对是错,尚存争议,米老师认为这从规定上来说,并不存在问题,因为这一规定确实没有实质上违反《学位法》。

02 建立导师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学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这一法条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高校和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到高校该如何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导师管理机制,有待后效观察。

03 严惩毕业论文或设计存在学术不端的学生

《学位条例》仅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但《学位法》则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违反本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认为,《学位法》实际上强化了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注意规定是说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或撤销,而不是“可“不授予,换言之,只要坐实你的学位论文或成果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那高校或必须得取消你的学位,否则理应算违法授予学位,在证书无效的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追究相关人员。换言之,如果高校在毕业时没发现你有不端行为,那么后面发现只要及时走流程撤销即可,毕业时已发现仍授予学位或毕业后发现但无动于衷,都有可能被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按米老师对这一部分的理解,只要学生毕业论文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被校方发现,那学校就有义务处理。倘若学生通过向老师或校方求情等方式免于惩罚最后被授予了学位,事后一旦教育行政部门发现,那不仅学生会被惩罚,学校的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追责。 这里其实还涉及到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很多学生都问我,自己找了代写或无意中找了代写,但最后代写出来的文章自己并没有使用,那这种会被取消学位吗?

而关于这一点,很多人有不同看法,但从实际上来看。即便你找了代写,但未将代写的内容用于最终的毕业论文成果,那么校方可能真的取消你学位。 因为这里存在一个很难证明的事情,即你怎么向学校证明你没有使用买来的论文,仅凭查重率或文字表述的相似性较低吗?

而且法条中规定的是”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如果规定中写得是使用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来获取学位的,那么理应按结果论。 但现法条你可以解读为以是否使用为依据来判定学术不端,也可以以是否存在相应不端行为来判定学术不端,即使不端成果未使用。 对此,不同学校真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处理较轻的就是像西安电子科大前年被曝光的买毕业设计不给钱的两名学生,最后查到的记录仅为留校察看一年,并取消一人推免资格。而还有一些高校则规定只要有行为,那无论是否使用,都要撤销学位。

由于《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可以申诉,即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因此,不排除未来可能会有学生因为找了代写没用却最终被撤销学位为由,向高校申请复合或向有关机关申请按法律重新处理,甚至不排除有学生会因此来起诉学校。那么如果真的到法院起诉那一步,关于这一点的争议问题才可能会有一定的案例参考,但鉴于高校在学位授予标准上有一定自主权,那高校是有权处罚找了代写但没用最后被曝光有代写行为的学生的。

因此,奉劝各位同学,代写这件事,碰都不要碰,不会写,可以找辅导,但务必辨别真假辅导,不要找那种打着辅导名义的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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