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网站是指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网站:1.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2.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发布信息、广告、 设立电子邮箱、 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简称ICP。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之外的都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