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杀人事件,撕裂整个司法界

曾杨清评 2024-08-23 21:42:41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少女阿云,因一场突如其来的婚姻安排,卷入了一场震惊朝野的法律风波。阿云是登州(今山东烟台一带)人,自幼父母双亡,由叔父抚养长大。然而,这位叔父非但没有给予她应有的关爱与庇护,反而将她以几石米的价格卖给了村里的老光棍韦大作为妻子。这场婚事发生在阿云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当时的礼法,服丧期间是不允许嫁娶的,但阿云的命运似乎早已被叔父和世俗的“礼法”所束缚,无法挣脱。

面对这样一场突如其来的婚姻,阿云内心充满了绝望与抗拒。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她独自一人悄悄潜入韦大在田边搭建的小屋,手持砍柴刀,向熟睡的韦大砍去。由于紧张和害怕,十几刀下去,韦大虽受惊醒来,却只被砍断了一根手指,侥幸保住了性命。阿云见状惊慌失措,丢下柴刀逃离现场。韦大醒来后立刻报官,指控有人要杀自己。

案件的调查并不复杂,官府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阿云。在初步询问中,阿云毫无惧色,坦然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按照当时的《宋刑统》规定,阿云的行为已构成“谋杀亲夫”和“谋杀罪”两大重罪,合并处罚之下,她面临的是死刑的判决。

然而,正是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在北宋王朝引发了一场轰动朝野的大争辩,甚至影响了后世千年的法律观念。

案件的第一轮辩论发生在地方司法机关与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登州知州许遵,作为进士出身且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士,对阿云案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阿云在服丧期间被许配给韦大,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不应视为“谋杀亲夫”。同时,他指出阿云被捕后一问即招,应视为自首,依法应“减罪二等”。基于这两点,许遵对阿云做出了改判:打十八脊杖,配役一年。

然而,许遵的判决并未得到终审机关的认可。大理寺和审刑院复审后,推翻了许遵关于自首的认定,认为阿云的行为已构成“谋杀已伤”,应判处绞刑。但考虑到阿云服丧期间被许配的问题,他们建议“奏裁”——即报请皇帝亲自裁决。

宋神宗赵顼,这位年仅二十岁的年轻皇帝,在审阅了阿云案的卷宗后,给出了一个折中的裁定:阿云虽应判绞刑,但念其年幼,改为“贷命编管”——流放到偏远地区,编入当地户籍监管居住。然而,许遵并未就此罢休,他坚持认为阿云的行为应视为自首,应依法减罪。

这一坚持,不仅让阿云案再次陷入争议,也让许遵本人成为了这场辩论的风暴中心。不久之后,宋神宗出人意料地任命许遵为大理寺卿,这一举动无疑将许遵推向了风口浪尖。台谏官员钱顗立刻站出来反对,认为许遵的偏颇言论不应成为大理寺卿。面对压力,许遵主动申请回避,请求皇帝交由“两制”(翰林学士院和中书舍人院)讨论。

于是,这场辩论的主角换成了两位法律界的重量级人物——王安石与司马光。这两位不仅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更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学者。他们围绕阿云是否构成自首、法律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司马光认为,阿云是在被捕后才招供的,不能视为自首。而王安石则引用法律条文,指出阿云在县尉讯问时即已坦白,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应视为自首。司马光随即抛出另一个观点:即便认定阿云自首,但“谋杀已伤”的情形下,自首也不能减罪。王安石则巧妙引用另一法律条款,指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认为阿云的“谋”是“因”,自首后应免去“谋”的罪,只按伤人罪判罚。

两人的辩论焦点逐渐转移到“谋杀”行为是否可拆分的问题上。司马光认为,“谋杀”不可分割,而王安石则坚持认为“谋”和“杀”在法律上可以分开处理。这场辩论不仅考验着两人的法律素养,更折射出《宋刑统》在具体法条上的不完善和模糊之处。

最终,王安石的观点得到了更多人的支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纷纷站队王安石,认为应允许谋杀造成伤害的自首行为减罪。宋神宗也在综合各方意见后,颁布了诏敕,正式确认谋杀造成伤害的自首行为可减二等罪。然而,这一裁决并未平息所有争议,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中的部分官员仍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将助长奸邪之风。

第二轮辩论随之展开。反对者设下圈套,询问王安石是否谋杀致死的自首行为也应减罪。王安石一时大意,表示赞同,并将这一观点呈报给宋神宗。结果,宋神宗再次颁布诏敕,确认谋杀致死的自首行为也应上奏审议。然而,这一诏敕立即引发了轩然大波,被认为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严重挑战。

在强烈的反对声浪中,宋神宗不得不收回部分裁决,重申谋杀致死的首犯不得自首减罪,从犯则可视情况而定。这一折衷方案虽然平息了部分争议,但阿云案引发的法律辩论却远未结束。

直到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驾崩后,司马光重掌大权,他再次召集大臣讨论阿云案,并发布诏敕限制自首减罪的适用范围。尽管司马光并未直接对阿云采取报复行动,但这一举措无疑表明了他对阿云案及其后续裁决的不满和反思。

回顾阿云案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这场辩论不仅关乎一个少女的命运,更触及了北宋时期法律与皇权、改革与保守之间的深刻矛盾。王安石作为改革派的代表,通过阿云案展示了其推动法律变革的决心和勇气;而司马光则作为保守派的领袖,坚守着传统法律观念和皇权的权威。

然而,正是这场跨越千年的辩论,促使北宋王朝对法律条款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完善。最终确立的“谋杀已伤”自首减罪制度,不仅体现了北宋法律对人性关怀的重视,也为后世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在阿云案中,我们看到了法律与皇权的博弈、改革与保守的碰撞以及人性与法理的交融。这场辩论不仅展示了北宋时期法律界的智慧与勇气,也为我们理解历史、反思现实提供了宝贵的视角和启示。无论背后的力量如何博弈,这场辩论最终促成了一个更接近于现代司法条款的解释——自首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得到减免。这不仅是北宋法律的一大进步,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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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杨清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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