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一则新闻,内容就是一个醉汉入室肇事打人,屋主因还手被判互殴,得不到肇事者的谅解可能还要坐牢。
看到这个新闻感到非常气愤,自己的房子,老婆孩子都在里面,一个醉汉进门就打,是个男人都不会袖手旁观,如果自己房子里的老婆孩子都不被保护,那么房子的意义是什么,难道 就是吃喝拉潵的地方?
更令人气愤还不在这里,而是当地派出所一个姓赵的所长的一句话:“他打你,你不能还手,否则就是互殴。”
我不知道他的话有没有法律依据,但在自己家里都没有自卫权利也只有这个赵所长说的出来,他还信誓旦旦的说:一切都是按照程序办事,两人都有伤,都动了手,就是互殴,至于原因和过程嘛,不重要,至于对他处理结果有意见的话,不服可以去申诉。
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