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专卖,仍沿用专商引岸制。为确保专商引岸顺利推行,清代确立了盐产区与盐销区配套划分的政策。清疆域辽阔,产盐、食盐者皆众。依照规定,盐销区一旦划定,即与盐产区筑成固定关系。划界行销,盐商只可在规定盐场定额购盐以配运,配运亦需按规定路线转输,然后在规定引地范围内销售。违者即以私论,且买者与卖者同属违法。这就是清代盐产与销的基本模式。
盐销区的划分,较之明代有所变动,盐产区如两淮、广东、四川的盐销区有所扩大。此外,清代食盐运销呈现两种态势。其一,盐产区的食盐可行销数省;其二,一省之内可兼销多个产区之盐。
若依经济规律,一省同时行销多盐,任其自由交易,物美价廉者必胜之价高质劣者,盐商竞争的结果必然是食盐百姓得利。然而盐产区与盐销区的固定捆绑关系,在限制食盐自由供销的同时,也造成了食盐百姓不必要的重负。
且在划界之初,清廷非依便利运输、平衡产销为据对盐销区加以划分,强行划地行盐,地处边远的盐销区由于运盐里程甚远、运价高昂以致贫民无力购盐,加之禁止盐销区之间互销,遂出现舍近求远、取贵舍贱的食盐之态。而此病态症结所在,即朝廷首要关乎盐课而无所谓利民。
盐引,是盐商的运盐凭证。食盐行销之前,领引为先。官督商销体制之下,盐引多由总商统一领出,然后散商分认额引。盐商只有取得盐引,才可按引销盐。盐引之制,肇始于宋,具体于元,详于明,迄清而大备。
清廷入关伊始,即就盐引的刊发有所作为,除旧更新。盐引格式通常包括引盐量、行盐地、日期等内容,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引单具体的印制内容各异。盐商请引之后,即照单配运和掣验。此过程各盐区也略有不同。
以淮南商人为例,首先持有引窝的商人需先向运司付纸硃银,相当于朝廷印制盐引的费用,后取得硃单,即纳纸硃银之凭证。此一项前提即盐商持有引窝,没有引窝的商人不具备这个资格。凭硃单,盐商须纳请单银,此为真正意义的盐课。
而盐商清单银纳毕会获得照单,持照单才可进盐场买盐。在场买盐,盐场有场管专门负责比对盐数与照单,且必须比对一致才可放盐出场。从盐场至行盐之地,一路仍要经过抽掣和巡检,以验证行盐手续是否合规。
沿运河至坝口,需经坝掣,由坝官称其盐斤,而后开船放行。途经桥掣抵扬关,需再经关验、所掣、改包。此时,运司方发与盐商以真正的盐引,盐商付之以一定呈纲银。官盐发往抵达盐销区前最后一次抽查,是由盐政主持的临江大掣,掣验完毕,即刻发往行盐之岸。如若引盐不由正路,非经以上程序,越过批验,不经官掣,则从私盐法论。
清代之所以对盐的运销规定如此之细,归根结底是为保盐课收入。清廷通过盐引配制,略作增减即可调控盐业经营。而影响清廷增减盐引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口与战争。一朝人口是否繁庶,会直接影响食盐需求量,从而影响盐销量;该朝用兵频繁与否、兵饷富足与否,也会影响国家对盐课的需要程度,进而影响盐引的派发。
清代几次增引多源于此。随之而来,隐患频频。迫于军费之急,强行派销盐量如果多于一方盐需求量,则会形成积引滞销、欠课疲敝之局。再者,盐官皆以增引增课为能事,盲目请引以为功绩,地方则忧于行销之难反对强派严销,朝廷较之结果以盐税为落点,支持增引,多为病民之策已。
上述现象无不表明,引额分配,过于偏重,实际上会增加销盐完课的困难程度,影响国家财政税收,依时易策才可利国利民。盐课,分为场课和引课。场课,或称灶课,课以产盐者,乃生产领域的课税。清代,场课名目甚为繁杂,不仅盐区之间各异,同盐区各盐场间也不尽相同。如两淮盐区灶课内含仓基、草荡折价、沙荡折价、砖池各款,山东盐区灶课包括灶丁、灶地、草荡、滩池等款。
盐课在古代历朝都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清代盐课的征收程序十分繁琐复杂。然场课虽繁杂,兴废不一,沿自明代,却并未因清初盐灶的衰颓而减征。灶户在备受官府盘剥的同时,也遭受场商的剥削。
盐无余产,灶户则借贷于场商,重利之下灶户以盐抵债者甚繁,场商则坐享其利,兼之以盐。这是场课的一大弊病。引课,是针对盐的运销的课税,即流通领域的盐税。引课是盐课中的大项,可分正项和杂项两类。
我们一般所说引课,是指正项。承继明代的引额、引课规定,引额和引课是构成盐课收入的主要变量,换之以式,可表示为盐课总额=引额*引课+其他。在盐销环节,于运商而言,每次行盐必先履行完毕复杂的交税手续,然后才可运盐至口岸。
在规定期限内,盐商不能完缴盐课,欠五分以下者,以引窝变抵,欠六分以上者,著落引窝家产变抵。清初,征课为盐官之专责。一方面,盐课的征收效果如何,直接取决于盐官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盐官的考成结果如何,又直接与盐课的征收效果挂钩。
如康熙七年谕盐课关系紧要,必得廉干之员差遣,乃能严纠私贩,惠恤商民,疏通引法,以裕国课。基于此,历朝在征课上,都会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对盐官征课、奏销等方面的考成。此外,因盐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盐课富足与否也会受之影响。正所谓,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