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博导兼职律师绕开律所,这身份有点意思

锐天涯观察 2023-12-18 16:00:16

9月25日,尹女士与其代理律师齐明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在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时情景相似的是,作为尹女士曾经的代理律师,齐明没有亲自出庭与老东家对簿公堂,而是指派他的代理律师出庭应对。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吉林大学年轻教师队伍中的佼佼者,46岁的齐明已经是该所大学的博士生导师、知名教授了。据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官网介绍,齐明曾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长春市中院担任过民三庭(破产案件审判庭)庭长助理。法庭上齐明的代理律师对尹女士以及齐明曾挂名的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大多予以否认,与其相关的事实部分大都不认可。

绕开律所私收律师费 两次开庭“所函”存疑

尹女士回忆,虽然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光环非常加分,但当初委托齐明做代理律师的前提是其系中证律所的律师,在代理期间齐明也是以中证律所律师的身份参加尹女士委托案件的庭审,齐明作为尹女士的代理律师,该诉讼案件包括基础收费和绩效收费两部分;一审代理基础收费为10万元,如涉及二审,二审代理基础收费为5万元。“两次审理案件的基础律师费15万元还是支付齐明近千万元的绩效律师费,所有的钱都是给齐明本人的,”尹女士强调说。

据南关区法院关于尹女士与齐明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叙述,“2017年8月14日尹女士向齐明支付一审代理费用10万元;2018年4月11日支付二审代理费5万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支付绩效费用800万元。”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出庭时通常需要出具律师事务所的所函。所函是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的正式文件,用于证明律师的身份和权限,以及律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关系。所函是律师出庭必备的文件之一,通常需要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交给法院。

“2017年,尹女士因与绿新公司的纠纷向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初请齐明给这个案件做代理律师时,一共出过三次庭,每一次出庭的所函都成了大问题。”尹女士通过阅卷得知,2017年11月,尹女士因与绿新公司案件在长春市中院一审开庭,齐明作为代理律师首次出庭,并没有按律师出庭的相关法律要求向审理法院出示应该提供的律所所函,不知道当时主审的长春市中院是否疏忽大意了,法院也没要求代理律师齐明提供这个重要的证明文件。

2018年6月,齐明作为尹女士代理律师在吉林省高院开庭期间,向当时的吉林省高院主审法官提供了一张盖有中证律所公章的所函。但在之后调查阅卷时,中证律师所对齐明提供的这张所函真伪予以否认,因为这所份所函加盖“中证律所”的公章早在2018年1月5日已经在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统一破损销毁,并留印存档。

第3张所函:律所公章被认可 代理协议签名遭质疑

2019年11月,尹女士因与绿新公司纠纷向长春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经长春市中院、吉林省高院两审终审后,该诉讼案件又返回到长春市中院进入到执行异议阶段。

根据齐明提供的一份2019年11月5日中证律所与尹女士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表明:在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乙方中证律所接受甲方尹女士的委托,指派齐明律师为甲方尹女士与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案的代理人。该合同注明的代理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甲方签名为尹女士,但签名处没有手指纹印,乙方为中证律所,并加盖律所的公章。尹女士解释说,这张代理合同很重要,齐明向中证律所提供了这张《委托代理合同》,中证律所才为其出具了开庭的所函。

尹女士直接否认了这张合同:“这是齐明作为该案件代理律师的最后一次出庭,但我们之间没有因这次开庭,再单独签订任何委托协议。”尹女士说,这次开庭付给齐明的基础律师费是5万元,合同上显示竟然只有5千元,另外,这张合同上关于自己的签名一看就是模仿的,这么重要的代理合同竟然只有签名连指纹印都不按,都不符合正常逻辑。尹女士称自己已经在长春中院二审期间提出,对该合同上自己的签名进行笔迹真伪鉴定。

对于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费用为何只写明5千元,尹女士推测,律所一般要对律师费征收不低于20%的管理费,代理费用越低,律所扣的钱也越少。

律所提供双方电话录音:齐明承认私自收钱

2022年7月,尹女士对齐明作为律师绕开律所私自收取律师费的情况向当地司法局进行举报,同时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齐明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10月,尹女士收到一审判决:驳回了尹女士要求齐明及中证律所返还10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要求齐明、及齐明所在的中证律所赔偿尹女士损失34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齐明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尹女士向其再支付绩效费用500万元及滞纳金反诉请求。随后,尹女士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尹女士委托齐明做代理律师的前提是其系中证律所的律师,代理期间齐明也以中证律所律师的身份参加了庭审,虽然三次开庭出具的所函都存疑,第二次开庭的所函真伪直接被中证律所否认,但一审法院则认为,即便中证律所因日常工作管理混乱,导致盖章的律师函外流,中证律所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行为后果。如果齐明使用中证律所出具的律师函办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亦应由中证律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9月25日,在长春中院的二审法庭上,中证律所又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该通话录音(文字整理版)表明,2022年7月15日,齐明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一审诉讼材料后在与中证律所负责人用手机通话时,齐明承认因为其私下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私自接受委托引起了本案诉讼。中证律所解释,提交该材料是为了证明,齐明在原一审庭审过程中,称其个人与原告尹女士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向中证律所说明情况并出开具了所函是虚假陈述。在中证律所当庭提供证据后,遭到齐明代理律师的否认。

曾在长春市中院担任过三年庭长助理

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介绍,生于1976年的齐明目前系该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齐明还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长春市中院担任过民三庭(破产案件审判庭)庭长助理。

从吉大官网可以看出,齐明曾在长春市中院连续三年以上担任过庭长助理职务,目前还不能确定齐明在长春市中院担任庭长助理属于是什么职位,算不算得“法官”?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尤其是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如果吉大官网介绍的没有虚假内容,作为曾在长春中院长期担任庭长助理职务的齐明是如何作为尹女士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且在诉讼官司中还是以尹女士案件诉讼代理人身份在长春中院审理的?据了解,尹女士诉齐明教授的民事案件2审到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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