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凌晨2时40分左右,唐山市路北区一家烧烤店发生一起多名男子群殴4名女性的事件。网络热传的两段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烧烤店内经过4名女子就餐的餐桌时,伸手触摸其中一名女子背部。在女子躲开后,男子开始对该名女子实施掌掴等暴力行为。随后又有多名男子参与对4名女性的群殴,画面极为惨烈。在公共舆论场上,这起案件被普遍称为: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该事件引发舆论沸腾之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在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多地警方协力配合下,9名涉案人员于11日被全部抓获归案。根据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此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12日发布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一、逮捕之后的案件走向
喧嚣一周之后,“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成了“陈继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有关此案的最新信息,仍停留在执行逮捕上。很多网友关心,在逮捕之后,此案将如何走向?
刑事案件的全流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环节。“陈继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目前处于侦查环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的侦查属公安机关权限,因此该案由警方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则有权对警方侦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
逮捕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也是对证明要求最高的一种。从网络热传的监控视频来看,并不是9人均参与了群殴行凶,至少有1人多次劝阻,也有人一直旁观。9人均被执行逮捕,说明警方已掌握了9人均涉嫌犯罪的证明材料。或是在监控视频之外,还有其他不为大众所知的恶行;又或是另有隐情。
在警方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之前,舆论已是谣诼纷纷。此案现处于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侦查环节,依“侦查秘密”原则,警方的信息公开常常难以满足公众对案件真相的渴求。以同属热点的吴亦凡案为例,也是在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之后,相关案件信息披露暂时中断。直到6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吴亦凡被控强奸、聚众淫乱一案,公众才得知,此案已经过了侦查、审查起诉,到了法院审判阶段。
与吴亦凡案涉嫌当事人隐私不同,公众对“陈继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有更多关切,也有更多信息公开渴求。此案监控视频一流出,旋即震惊全网、舆论哗然,凶徒之残暴与嚣张,可谓人神共愤。围观者在别人的故事里不经意就窥见了自己的影子。如何防范和应对这种随机的暴力侵害,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
其实,要求受害人或跑,或忍,均非应对良策。只有让个案正义成为制度化正义,才能震慑潜在的暴行,还民众以切实的安全感。
就社会层面而言,司法正义的实现,并非只在法院的审理结果。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它体现在司法的全链条之中。6月11日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亦公开向社会承诺,将“严格依法办案”,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真心接受群众监督,就应在不违背“侦查秘密”的前提下,依法公开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监督方与被监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若公众对案件办理情况一无所知,监督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从谈起。笔者建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在对侦查工作开展法律监督的同时,评估相关信息公开的材料,在确保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满足公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从严从快能多“严”多“快”
严惩行凶者已成舆论场上的多数共识,相关部门也多次表态要从严从快依法严惩,还伤者公道、还市民安宁、还社会稳定。从目前来看,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异地管辖之后,办案速度的确“快”起来了,而且堪称“飞快”。从公布9人皆落网,到对9人执行逮捕,只用了一天。在这一天时间里,警方需完成对9人的初步取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收到警方报送的提请批捕材料后,需立即展开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里的“审查”,也不只是看看书面材料就完事了。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第二百五十九条则规定了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制作笔录附卷。询问时,应当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若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且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在审查内容上,检方不但要逐个审查逮捕的合法性,还需审查逮捕的必要性。这些都需要时间。从结果上看,广阳检方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将法律要求的审查工作全部完成,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警方还需要在收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书之后,赶到羁押场所对9人执行逮捕。这样的神速,不敢说空前,至少是极其罕见。
不少网友也关心,在逮捕之后,接下来的诉讼流程还能否从“快”,具体能有多“快”?通常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特定条件、经特别程序审批,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达到7个月。这还不包括“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从网络曝料来看,涉案的9人中,几位主要嫌疑人之前就涉及到其他案件,也有一些针对性的网络实名举报。接下来侦查人员是否还会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实难预断。
一旦警方侦查终结,就要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支持公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般期限是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如检方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还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退补最多两次。检察机关决定起诉,接下来就到法院开庭了。
当然,以上说的从逮捕到一审开放,最长期限能到多长。至于依从“快”原则能有多“快”,还真不好说。
还以吴亦凡案为例: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发布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直到6月10日一审开庭之前的将近10个月时间里,官方一直未公开发布吴亦凡案件任何消息。
近10个月当然算不上“快”。但从案件复杂程度以及涉及面来分析,也不大可能重现从全部归案到执行逮捕,只需1天时间。随着舆情渐渐消退,社会关注点转移,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还得回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目标上来。这是实现正义的基础,也是推动司法流程的必需。
根据警方披露的信息,陈某某等人涉嫌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依《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需指出的是,作为个罪的寻衅滋事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被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故意伤害罪,显而易见是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本案中,陈某某在餐厅对不认识的女性路人实施骚扰行为,在被拒绝后又对该女子进行殴打,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一种典型形态——随意殴打行为。而多名男子参与对特定对象(4名女性)进行持续殴打,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打女子的人身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罚则,一般情况下以5年有期徒刑为顶格。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则从最轻的管制直到最重的死刑,均有覆盖。当然,具体该当何罚,既看主观意图、犯罪手段,也看危害后果。《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对行凶者的最终量刑有关键的影响。这也是一些网民连日来持续追问被打女生伤情的原因所在。受害女生自事发后,从未公开发声。这些女孩各自伤情如何,治疗效果怎样,治疗的同时心理辅导是否同步跟进,凶徒家属是否已与被害人进行了和解协商,凡此种种,仍欠缺权威的详细信息披露。
三、9人是否涉嫌有组织犯罪?
舆论场上的“黑社会”等俗称,并非刑事法律上的规范表达。依刑法第294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大特征,即组织性、经济性、控制性和为非作恶等。9人是否属于某个或某几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尚待警方调查和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有“恶势力”一词,也是专业用语。依“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谓“恶势力”,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还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通常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已被执行逮捕的9名嫌疑人,依地域大致可分为两个“团伙”——唐山一伙与江苏一伙。这两个“团伙”是否可认定已结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抑或两者均不是?如果确属有组织犯罪,成员共有几人?该组织还有哪些成员尚未落网?以及在这宗个案之外,还有哪些恶行和罪案?这些公众最感兴趣的事实,仍待警方深挖。不枉不纵,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这些公众最期待的司法处置,仍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