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与康德的比较可以继续下去。在维特根斯坦这里有唯我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而在康德那里则有唯心论与实在论的协调,这种协调通过先验与经验的区分达到。在康德那里,先验的层次揭示了主体的认知能力是如何构成的,而经验的层次则属于这种认知能力的运用。一方面,一旦承认运用认知能力所认识的东西,即经验对象,是具有特定结构的认知能力构造的结果,休谟式的怀疑论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另一方面,认知能力的特定构成并不完全决定运用这种认知能力的结果,因此解决怀疑论问题的先验唯心论策略与经验层次上的实在论相容。正是在经验的层次上,表明认知能力结构的先验综合命题表明的仿佛就是世界的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绝不能通过经验观察得到检验,相反,经验检验要以这种规定性为前提才有可能。先验的认知结构在使经验知识成为可能的意义上是先验的(transcendental),这一点构成了康德先验哲学的基本特色。先验认知结构之能够生效,在于主体按照这种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从而构成认知对象,即经验对象。这样一来,康德所理解的整个认知领域实际上就被划分为两个层次,先验的实践或因果层次,以及经验的认知层次。在前一个层次,主体按照特定的结构来组织经验材料,我们既可以把这种组织过程理解为一个服从绝对律令的主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受制于因果律的自然过程;在后一个层次,我们有一种受认知结构限制的认知主体,而这种限制究竟是来自对象方面,还是来自于主体方面,对于认知主体来说并无区别——正是这种无区别的特点,使得知性的越界使用成为可能。这种双层次结构的基本特色在于两个层次间的相对独立性,尤其在于前一个层次对于后一个层次的独立性,它既是一种前认知的领域,又是一个超越了认知的领域,我称这种先验性为“超越的先验性”。
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的理解也带着先验论印记。这里可以看到两个层次,即一个关于命题内容的层次和一个使这种内容成为可能的层次。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在回答一个康德式的问题:语言何以可能描述世界,或者说语言何以能够具有意义。维特根斯坦通过分解-合并法来区分这两个层次。在事实的领域,通过分解得到客体,而客体是构成事实的可能性;而在图像的领域,作为事实的图像分解为名称和逻辑形式,这两者的结合使图像能够表现实在。分解得到的东西只有作为构成整体的可能性,才能构成确定的整体,这使得分解活动总要参照分解前的状态以保证其确定性,由此得到维特根斯坦贯彻始终的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体现在命题记号分析的层次上就是语境原则,体现在语义分析上就是用法原则,即只有在使用中才有确定的逻辑形式。到此为止,我们看到的是,分解就是获得可能性条件,因此,既然阐明就是分解,那么阐明就是获得语义可能性条件的过程。如果与康德相比较,阐明就似乎相当于康德的先验演绎,即从知性内容的整体中获得构成知性内容的必要条件。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情况恰恰并非如此,分解所获得的并非可能性条件,相反,是需要可能性条件的东西。
为了看清这一点,需要对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做出通盘考虑。对事实进行分析,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要给出一个关于事实的形而上学理论,而是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可以在何种意义上确定一个事实。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为后来确定命题描述事实的方式奠定基础。这样,客体作为事实的可能性给出,这一点就具有了双重意味。首先,为了使事实能为命题所描述,或者确切地说,为了能够使新的事实能够为新构造的命题所描述,必须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其次,事实不能分析为客体的列举,这使得事实只能整体地具有确定性。把客体定义为事实的可能性,就在保留事实的整体确定性的同时,容纳了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一基本要求。把客体概念中的这两种内涵与关于命题的康德式问题结合起来看,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命题描述事实的基本方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问的就是何以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由于通过客体确定事实是以客体是事实的可能性,从而在其概念中保留了事实的整体确定性为前提,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命题能够描述事实的可能性条件就在于事实已经具有整体确定性。由此可见,如果分解-合并法就是维特根斯坦的阐明方法,那么分解所得到的并非康德式的可能性条件,而恰恰是康德式问题本身,这就是说,通过分解程序,“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样一个康德式问题就表明是“如何能够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这样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问题。与此相对应,合并程序所表明的是这个问题的回答,即除非事实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我们无法通过客体来确定事实。把分解程序与合并程序连在一起才得到阐明,即表明我们实际上以何种方式理解我们已经理解的东西。
到此为止还不能表明维特根斯坦是一个知识论意义上的康德主义者。我们给出的还只是一个粗略的框架,细节的填充是必要的。前面所说的维特根斯坦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使我们看到逻辑形式以何种方式引入。一旦命题被理解为逻辑图像,逻辑形式就作为使图像具有真假之别而与实在共有的可能性引入,但必须注意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即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的基础是图像的使用,或者说图像是被看作图像的而不是本身就是图像,这一点才使图像与实在共有形式。但这一点并没有被着力强调,维特根斯坦想做的是,通过对命题进行分析以获得一种正确的逻辑概念,这一概念所展示的是,从命题的使用者角度来看,命题的本质是怎样的。但是,这种展示的效果却是逐步收回关于客体(4.1272)、逻辑形式(5.554)以及基本命题(5.557)这些关键概念的承诺。最后,这种效果在5.6节关于唯我论的讨论中达到顶点——一旦这些概念的实例被表明依赖于使用,严格贯彻的唯我论就与纯粹的实在论相一致。知识论的旨趣至此明确表现出来,并且表现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在何种意义上,命题所表达的东西具有独立性或者说客观性。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种知识论旨趣的表现看作是分解-合并法或者阐明的实例。这里被分解的是使用命题的行为,而命题描述事实,是分解以后得到的东西,于是问题就是,命题何以能够描述事实。这个问题恰好与前面得到的“如何能够通过客体确定事实”这个问题相衔接。我们看到,问题以一种退行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这就好像我们先看到一个局部地提出的问题,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在一个更大的范围提出。这种退行的起点是图像概念。图像概念内嵌于意向性模式,后者正是这种退行发生于其中的场地,或者说,正是分解-合并程序的工作对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分解是对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的分解,由此得到的是对象的方面(命题描述了事实这个事实)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合并则表明只有在第一人称的意向行为即使用中这才是可能的。事实上,合并程序达到的是这样一个结论:像客体、逻辑形式以及基本命题这样一些形式概念的实例只有在使用记号的行为中,即在逻辑的使用中,才是确定的。这些概念的实例先以显示的方式被归于命题记号(例如客体的同一性表现为记号的同一性,逻辑形式表现为命题序列的内在关系,而基本命题的存在则表现为逻辑运算的可能性),但就其记号上的独立特征而言又显示出任意性,这使其自然地合并到使用的意向性模式的整体中,并作为这个整体对命题诸要素的约束生效。最后,一旦达到这个整体,意向性模式起作用的方式就变得清楚起来。
对于使用者即第一人称主体而言,这个模式包含着事先(a priori)确定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使命题的各局部特征确定下来,但其本身却并不表现为可确定的东西。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得到相当于康德那里的先验向度。但这个向度与康德所承诺的先验的主体能力并不相同,这里并没有康德意义上的实质性的归属,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这样一种超验的实体,使得我们能够自然而然地把先验范畴作为一种能力归于它。在康德那里,超验的东西之间的作用,即先验主体与物自体间的作用,产生了整个经验领域,就这种作用构成了经验的逻辑条件而言,超验的东西体现为先验的东西。但整个超验领域在维特根斯坦那里都没有地位,也就是说,先验的东西并不是超验的,相反,是内在的。我们可以说维特根斯坦的先验性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我用“内在的先验性”这个看起来有些矛盾的术语来表明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是经验之外的东西,而是经验本身,即作为活动的整体。不难注意到,维特根斯坦划定先验领域的方式并不是先验演绎,也就是说,不是通过一种逻辑上的回溯,从而从经验内容中抽出使经验内容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由此获得的东西也并不是一种逻辑上先在的条件;相反,他所采取的顺序仅仅是一种时间上的顺序,即,如果整体没有事先给出,我们将得不到整体的确定性,因此,即使我们需要一种从部分到整体的恢复以确定新的整体,这种恢复所采取的方式也是一种借助于理解才得以可能的整体性的迁移——仅当我们已经理解了一个整体,才能够通过其部分的替换确定另一个整体。事先给出的整体确定性就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先验性,而这种整体的确定性决不是经验内容的确定性,而是经验本身就其具有经验模式而言的确定性——这里的整体就是使用活动本身。这种区别立即产生进一步的区别。在康德那里,由于先验的东西是从经验内容中分离出来的,就可以像所有经验内容那样与实体联系起来,特别可以与超验实体联系起来,以保证先验之物的逻辑优先性;而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并不需要这样的超验实体,获得先验的东西的方式毋宁是构成一种理解,而构成这种理解的结果是表明已经理解了,从而表明在何种意义上我们需要通过给定的部分来确定整体——这里一切都要回到经验之内,因而其所需要的可能性条件是一种内在的先验性。这里并没有一种超出经验范围的东西,哲学的运思仅仅是从经验的内部达到经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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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我用粗体字“我”来表示唯我论的主体。与作为索引词的不加粗体的“我”不同,“我”是一个专名。
(2)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把主体是形而上学主体这一点当成是关于主体的本质性的说明。这只是否定性的,而不是正面的说明。
选自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