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下进口奶粉销售的刑事风险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05 17:28:10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笔者近期接到几个关于奶粉进口销售涉嫌走私的相关咨询,在角色环节上包括在境外的进口奶粉销售商,亦包括运输单位以及境内经营平台的单位及个人等;而在报关方式上则包括一般贸易报关、跨境电商以及直邮等。在处理相关咨询时笔者基于以往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办案经营,结合现阶段新经营状态下的政策,对相关人员基于责任不同进行分析说明,其中若已经明确较大可能构成犯罪,则提出相关从轻、减轻的理由,对于尚处于侦查起始,存在事实或证据角度无罪的案件,则针对性地就证据可能的缺失提出建议。

在几个咨询案件中笔者对于其中一个从事境外运输的单位印象较为深刻,该单位虽然与最终的跨境电商走私存在关联,但基于相关事实、证据实际上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故现就该单位的情况进行撰文,将笔者办理本案的相关意见进行解释分享。

一、案情

涉案单位系境外经营澳洲奶粉的平台,其业务范围包括奶粉销售、运输等,在具体的进口环节中则是将相关奶粉运输到境内的保税区,随后向个人、平台等进行销售。主要的报关模式有跨境电商,以及部分较大批量的一般贸易进口等。在单位内部存在境外的注册商业实体以及境内设立的办公室等,前者主要负责境外奶粉的出口退税、运输,后者则承担货物进入保税区及随后的销售。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境内办公室的股东、实控人以及会计进行取保候审,并要求境外另一名大股东回国交代相关情况。笔者的当事人为境内股东,其交代主要的工作为安排奶粉从澳洲运输到国内的业务,以及负责报关进口到保税区内。

在介入本案后笔者就案件相关背景情况以及程序进行了解,发现有部分关联的进口奶粉经销商已经被逮捕,甚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由于笔者当事人还处于取保候审,因此案件将来是否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便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在与当事人确认其所从事的行为仅为上述两项后,笔者便就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针对当事人的核心行为进行刑事风险分析

由于笔者当事人尚处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故作为辩护律师无法进行阅卷,只能基于所了解到的信息及掌握的情况就案情进行判断如下:

首先,当事人与案件主要部分暂时脱离。如前所述现阶段已经有合作的奶粉经销商被逮捕甚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而笔者当事人作为同一天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处于侦查阶段,故可以判断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部分的主要犯罪事实与当事人或其所供职的单位并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基于办案经验有两种可能:一是奶粉经销商的货物来源较为广泛,其中包括笔者当事人的部分,亦包括其他已经明确构成走私犯罪的来源;二是经销商在进行跨境电商报关时采取了相关违法手段,而该行为与当事人无关。换言之则是现阶段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笔者当事人并未参与或仅起到极其轻微的作用。在程序上看,即便系同一天进行立案、取保候审的案件,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辩护会让不涉案或涉案程度较低的个人、单位脱离主体部分,也就是常说的“分案”处理,尽管此处理只是暂时性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笔者当事人参与程度较轻的事实。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与主要走私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在明确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仅有境外运输以及报关进入保税区两项,笔者便可针对情况进行风险排除。对于境外运输问题,实际上该行为的定性将依托于后续的报关进口情况,如对于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案件,若运输与报关均系同一角色人员进行,前后具有关联性,此时报关存在低报或伪报而被定性走私则运输行为亦会纳入到犯罪体系进行追诉;反之若运输行为系单独进行,与后续的报关进口业务无关联,则会单独进行定性而不存在牵连情况。对于报关进入保税区问题,需明确货物报关进入保税区与报关入境系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保税状态,并未确定将来的报关入境贸易模式及应缴纳税额,本案中当事人报关进入保税区所提供的实际成交价及数量均符合事实,不存在低报伪报的情况。基于上述两个情况可知当事人的行为均独立于后续存在的走私犯罪,换言之其行为与涉案待证或待诉的走私行为并不具有关联性。

三、对案件主要部分的问题分析

由于涉案的部分奶粉经销商已经被逮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将来有较大可能起诉到法院,故笔者亦通过分析主要部分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反推当事人涉案程度。基于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该案的主体部分犯罪事实,很可能系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进行的跨境电商走私案。

前面提到货物进入保税区后当事人并未参与到后续的处理,奶粉将来如何进口、销售,均系由后续购买人的具体方式而决定。当事人曾与笔者提到,涉案经销商的购买方式多为以个人名义进行,偶尔会出现较大批量的采购行为,故笔者认为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应系跨境电商走私,而非一般贸易。对于跨境电商走私的国内货主而言,其主要的犯罪行为有两种可能:一是利用蚂蚁搬家的模式将一定程度的免税货物进口后销售;二是盗用他人的免税额度伪报贸易模式进口货物。上述两项行为均与笔者当事人所承担的工作无关,因此笔者认为其并不涉及到案件主体,后续只需陈述、交代清楚相关情况,即可期待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的结果。

四、个人与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在解决个人涉案的可能后,当事人提到本案会否出现因单位构成犯罪而其作为持股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可能。当事人虽然仅负责运输以及报关进入保税区行为,但后续的销售、运营、报关进口等所供职单位均有参与,因此从单位的角度看,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因持股而涉案的可能。为了尽可能地解决这些风险,笔者认为当事人在随后的调查中应着重说明如下问题:首先,明确单位内部的工作职责划分,确定其所承担的业务范围;其次,说明收入的来源情况,要提出其收入与货物最终销售、进口方式等无关,换言之即与后续走私犯罪行为无关联;最后,向办案部门提供相关工作文件,证明其行为均属于境外经营的性质,不涉及到后续的进口入境部分。

实践中对于单位涉嫌犯罪的案件,若员工在其中并非核心部分或业务的负责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即便是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亦只需要配合调查即可解除刑事风险。而对于核心人员或持股人,则考虑其分管工作与走私犯罪的距离,以及是否曾经从走私行为中获得、分得利润等。

五、案件后续的程序问题

笔者认为本案后续有两个可能走向以及一个应慎重处理的重点那问题。

若是较为理想的情况,则是案件在取保候审满一年期,也就是侦查期限届满后针对当事人撤销案件,此时可认为完全无相关刑事责任,风险亦解除;较为不理想的可能则是案件在侦查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辩护律师则需要通过阅卷分析考虑案件有无不起诉可能或在构成犯罪下争取最低量刑。此外还应就强制措施问题慎重考虑,由于现阶段大政策下要求少捕慎诉,故对于大部分嫌疑人而言均系会先被取保候审,随后考虑有无逮捕的必要,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逮捕决定可能会突然出现,为了在审查逮捕时充分反映辩护律师的意见,笔者认为在侦查期间应积极与办案部门以及对应的市级检察院保持联系,以免错过呈请逮捕以及审查逮捕的辩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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