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通过中间人提供的通讯方式,联系了女子小吴。随后,双方以1500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
其后,男子朱某在网上提前预定好了酒店房间,并把地址发给了女子小吴。而女子小吴亦遵守约定,立即打了辆车前往了酒店。
当两人在酒店房间见了面后,双方经过短暂的交谈,随后便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朱某如约给付了1500元费用。
然而,让男子朱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后不久,女子小吴在其他酒店从事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随后,警方根据女子小吴的供述,将男子朱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最终以涉嫌嫖娼为由,依法对男子朱某处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不过,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朱某却表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朱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定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而依法驳回了男子朱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朱某却依旧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庭审上,男子朱某辩称自己并不构成嫖娼,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1、他与女子小吴虽然此前并不认识,但双方见面后一见钟情,双方情投意合,在经过一番交谈后,双方对彼此都很满意,准备长期交往。因此,案发当晚双方发生关系,完全是基于男女之间情投意合的合法行为。
2、事发当天是中国农历“七夕节”,他给付的1500元费用,是为了赢得好感,给女子小吴买礼物的,而并非是为了支付非法交易的费用。
3、据他所知,女子小吴拥有正当职业,既然女子小吴并非是一名从事特殊职业的女子,故而警方凭什么认定他嫖娼呢。
不过,面对男子朱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认为:男子朱某与女子小吴以1500元的费用进行非法交易活动,上述事实有男子朱某本人的陈述笔录,以及同案违法行为人女子小吴的亲笔供词。
男子朱某承认与女子小吴发生了关系,且事后给付了1500元费用,而当事人女子小吴也主动供述了在案发当晚提供了非法交易服务的事实。
综上,警方认定男子朱某嫖娼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不妥。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男子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男子朱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经查,男子朱某曾主动上网搜寻按摩女信息,并与某网站负责人取得联系。随后,男子朱某就非法交易活动的价钱以及付费方式进行了咨询。
此外,女子小吴也曾与网站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表示想通过提供非法交易服务挣钱。因此,上述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进行非法交易活动的故意。
2、男子朱某与女子小吴此前互不相识,男子朱某通过他人提供的通讯方式,联系女子小吴后,双方以1500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并在某酒店进行了交易,而且事后,男子朱某亦按照约定支付了1500元费用。
综上,由于男子朱某的行为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即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因此,警方据此认定其构成嫖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关于男子朱某认为女子小吴拥有正当职业,而并非是一名专职从事特殊职业的女子,故其行为不属于嫖娼的主张。法院认为,认定嫖娼行为的成立,应当从是否符合嫖娼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女方是否以某类违法行为作为职业,或多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并非认定嫖娼的的法定条件,故而男子朱某的上述抗辩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警方认定男子朱某嫖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男子朱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而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警察管的真宽
雷豹:不给钱就不算嫖
这社会问题,由砖家去灵魂拷问
所以还是用现金的好[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