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烟草制品辩护问题分析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05 17:20:20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以往的走私犯罪案件中,走私烟草制品往往指走私成品卷烟,现随着进出口品类及模式的增加,还存在如普通烟草、雪茄、电子烟弹等产品。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在实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共性,如走私模式往往相似等;同时由于特定品类的不同,因此应缴纳的税率上可能会存在差别。笔者在随后的分析中,将会基于不同类型制品的进行分析,同时介绍实务辩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模式

与其他一般货物相同,走私烟草制品案件其核心的行为模式亦是低报、伪报,在此两个关键行为的基础上,结合现阶段进出口模式的演化,出现了如行邮、水客、跨境电商等新模式,具体如下。

1.低报

低报价格行为实际上在所有走私犯罪中均存在,毕竟报关价格或成交价格往往系监管部门计算应缴纳税款的基础,因此若存在低报情况,则意味着整个纳税的金额均会降低。根据笔者的相关经验,在走私雪茄案件中常会存在低报的行为。

此外低报价格还可能系希望将价格降低到一定的优惠范围,从而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政策,如行邮或跨境电商模式下50元的免征额度。

2.伪报

伪报系相对于低报而言的另外一种常见的走私模式,低报针对的是价格,希望通过降低完税价格达到少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而伪报则是针对除价格外的其他方面,如伪报品名、产地等。

伪报品名,如将本应属于烟草制品的物品伪报成烟草周边制品等;以及伪报产地,如将不享受优惠税额的产品改为最惠国产地。二者均能够获取更为优惠的税额,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上述二者系包括走私烟草制品在内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模式,然而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发展现阶段逐步有更多的模式出现,因此在辩护过程中亦需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进行调整,才能有效地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3.行邮

行邮包括个人行李携带或邮寄进境,其核心在于非贸易性质。在走私烟草制品案件中,通过行邮模式进境实际上亦是伪报贸易模式的一种,典型的即是在入境时个人携带大量烟草制品不进行申报,或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大量低报、伪报后的烟草制品运进境内。

笔者所办理的烟草制品案件中,走私雪茄及电子烟常用的便是行邮模式,此类案件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毕竟大多行为人均系完全不缴纳税款,因此若辩护工作不足可能会导致较长的刑期。

4.水客

水客走私即是相关人员直接携带涉案物品进境,系上面提到的行邮类型走私的组织化、规模化体现。通过检索近期发生的烟草制品走私犯罪案件,可以发现相当部分均系通过水客的方式进行的,而与以往水客人员较为零散不同,现阶段的在深圳、珠海等地均存在规模化的水客团伙,通过频繁的往来关口进行走私。

5.跨境电商

最后一种笔者认为值得说明的形式便是跨境电商,实际上烟草制品并不能通过跨境电商的形式入境,笔者所提及的模式实际上系在采购了相关烟草制品后,以跨境电商的模式进行代理报关入境,实际上此亦是一种伪报贸易模式的行为。

上述五种模式可以分为两类型的走私类别:一为报关走私,即低报、伪报以及跨境电商,其核心在于存在报关的行为,而报关过程所缴纳的费用会在随后的偷逃税款中扣除;二为绕关走私,即水客以及部分行邮行为,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均不缴纳税款。

二、走私烟草制品参与人员责任分析

笔者认为针对涉及烟草制品走私犯罪人员的责任分析,可以从对走私犯罪的行为的知情情况上,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维度进行讨论。对于虽然涉及到走私行为当中,但对走私犯罪并不知情的人员,应考虑有无无罪辩护的空间;而对于知情且参与程度较深的人员,则可从税额以及情节等角度考虑,争取从轻、减轻的可能。

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不乏虽然卷入犯罪当中但实际上对走私行为并不知情的人员。如在一起旅行团涉嫌走私的案件中,出境旅游的人员由于协助团员携带行李箱(但对其中物品并不知情),虽收取了相关费用,然而最终考虑其对箱内的卷烟并不具有所有权,且所收取的劳务费属合理范围,因此并未以犯罪进行处理;再如一起较为复杂的案件,转运公司承运跨境电商下的相关货物,但由于货主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因此转运单位被卷入犯罪当中,随后所幸其有留存相关报关证明,而该证明系由货主所出具,故与转运公司无关。

笔者认为相对具有无罪辩护空间的人员而言,已经涉及案件且定罪可能性较高的人员更有讨论、分析的必要,针对此类人员应结合行为的特定,考虑其在链条中的作用地位,提出相应的从轻、减轻理由,以协助其在高额税款下获得轻判。针对报关走私及绕关走私角度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如下几类人员可能争取从犯情节:

1.并未策划具体走私行为模式的货主

货主在部分走私犯罪案件中并不当然会被认定为主犯,如在走私汽车配件案件中,若货主仅系希望节省部分运营成本从而进行低报、伪报,此时仍具有认定为从犯的空间,相关审判案例亦有提及。而对于走私烟草制品案件而言,若货主未涉及到整个走私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结合获利情况,具有认定为从犯的空间。

2.部分转运、报关公司

转运、报关公司作为报关走私流程的中转环节涉案程度并不低,在部分案件中会先直接认定为主犯,随后再做划分。笔者认为对于转运、报关公司而言,其事实角度分析的核心在于业务的承揽情况,即系主动进行业务承揽还是被动接受。毕竟对于主动而言,很可能适用公司自身的运营模式,此则意味着公司本身便存在走私犯罪的准备;反之则可能系他人所进行的转运、报关处理,此时对于公司而言则有脱离主犯指控的可能。

3.境外卖家

由于境外的交易并非走私相关法律规定所规制的行为,因此大部分走私犯罪案件中境外的卖家并不会涉及到案件其中。然而若境外卖家在销售相关烟草制品时提供了涉及走私报关入境的渠道,则可能被认定为案件的参与人员,从而被刑事追诉,对于此类人员应比照前二者,考虑走私行为的组织、策划人,业务的承揽情况等。

以上系笔者认为案件中可能认定在主从犯上具有讨论空间的较为严重涉案人员。除此之外,对于如中介、炒家、跟单员、普通水客等单位或个人,一般情况下均有认定为从犯的空间,在此便不赘述。

二、烟草制品辩护的核心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走私犯罪案件,由于烟草制品的品类较为特殊,且涉案金额往往属特别巨大的情况,因此其辩护的核心较为聚焦,除了上述提到的主从犯从轻、减轻的可能外,笔者认为还有如下几项:

首先,应关注关税适用问题。

税款的问题包括如关税的适用问题,而能否争取适用最惠国待遇这是税额辩护的关键之一,最惠国税率及普通税率在计核上有较大的差别。

其次,应关注税款计核问题。

税款计核系关税适用的后续环节,在确定应适用何种关税标准后便需考虑计核的问题,包括其他税费的计核标准以及整体计核方法、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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