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解约是否是根本违约?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4:32:32

【原创】文/汐溟

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虽有违约行为但不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发出解除通知不会产生解除的效力,相反该方当事人还构成擅自解约。那么,擅自解约是否是根本违约?

在潍坊星剧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柒和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8647号民事判决)中,柒和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星剧典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星剧典公司向柒和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柒和公司在收到星剧典公司的解除通知后,认为星剧典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回函向星剧典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柒和公司在收到星剧典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如果认为星剧典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应当向星剧典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未能协商一致则应提起相应的诉讼确认星剧典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但是,柒和公司在认为星剧典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以星剧典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该意见显然存在逻辑矛盾,故柒和公司实际不享有其主张的法定解除权。该案中,若星剧典公司擅自解约构成根本违约,则柒和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不认可柒和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进而实际上也就认为星剧典公司擅自解约不构成根本违约。

本文认为擅自解约与根本违约系性质不同的范畴,多数情形下,擅自解约不构成根本违约。擅自解约,也称单方解约,是指当事人作出解除行为但并不具有解除权,因而其解除行为不会产生解除的效力。因擅自解约违反合同严守原则,故而具有非法性。多数情形下,擅自解约多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作为解约事由,主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无任何违约行为、完全无理由解约的现象并不多见。对方通常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或者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通知无效,进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约通知以当事人撤销解除表示或经确认后无效。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违反合同而致另一方损害,导致缔约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本违约的核心要件是违约行为必须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主要考察如下因素:第一,违约行为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第二,对被违反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是合同的实质性约定;第三,违反义务是否导致不能信赖其将来的履行;第四,合同解除是否导致违反义务方因已经作出的准备或者履行而遭受不相称的损失。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根本违约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第一,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般情形下,擅自解约不符合根本违约情形。首先,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未来的债务。预期违约场合下,债务人能够履行,具备履行的客观条件,无正当理由作出拒绝表示,系主观的履行不能。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观的恶意及严重过错。擅自解约多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为依据主张行使解除权,尽管该解除主张不会被支持,但具备一定的正当理由,擅自解约的当事人没有作出拒绝履行未来债务的表示,只是产生中止履行合同的局面。以违约作为解除事由的擅自解约,多系法律认知错误,错将未成就的解除条件视为已经成就,其无恶意毁约的故意。第二,擅自解约后,需等待相对方的意见反馈,合同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应优先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如相对方对解除通知有异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前,合同暂时陷入僵局,尽管擅自解约方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违约责任并非拒绝履行合同。第三,擅自解约虽然构成违约,存在过错,但根本违约以合同目的落空为要件,若擅自解约一方中止履行义务,进而导致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且擅自解约方中止履行合同时足以预见该种结果的发生,则擅自解约构成根本违约,若擅自解约一方虽中止履行合同,但不会产生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则擅自解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擅自解约方在发出解除通知后只能中止履行合同,如继续履行,则行为与其解除表示矛盾,视为撤销其解除的表示。中止履行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然,如果擅自解约一方无任何理由解除合同,或者非因另一方原因解除合同,而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来债务,或者经另一方催告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则该方当事人不仅擅自解约,而且存在预期违约或拒绝履行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综上,本文认为,单纯的擅自解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擅自解约同时出现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或其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可构成根本违约。换言之,擅自解约的单一事实通常不会构成根本违约,擅自解约与法定解除事由的叠加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864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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