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电影《飞驰人生2》屏摄的讨论成了微博热搜大爆的话题。
事件的起因是,2月15日下午,歌手薛某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薛某 盗摄”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
16日晚间,薛某转发了央视新闻的一条关于“法律上没有盗摄之一说法”的微博,并配了一首打油诗“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另一方面,多位业内人士也在微博上表达了反对屏摄的观点。百老汇电影中心转发了薛某微博并发文“文明观影,拒绝屏摄”。
电影《年会不能停》导演发文“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演员孙某转发了另一条央视6套栏目中关于“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律师言论的微博,发文呼吁“愿爱神和财神保佑不盗摄不盗录的电影好朋友们”。
《逐梦演艺圈》导演发文,称要想拍出一部比豆瓣2.2分的《逐梦演艺圈》还低分的电影,“就是拍一个电影《屏摄》,如果能请到某某老师出演,我感觉突破当年的纪录有戏。”讽刺意味拉满。
多个电影媒体大V也借由这番热度下场,向公众科普“屏摄”对于影院观影环境和行业的危害。
1、屏摄和盗摄有什么区别?薛某行为是否属于盗摄?
屏摄或者盗摄,是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复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只是大家口中所说的盗摄,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完整复制电影作品,并且从中大量获利的行为,这可能涉及到触犯《刑法》,可能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
所以,可以认为屏摄与盗摄之间是包含关系,盗摄是一种严重的屏摄。
薛某的这个行为,我们看他其实是有帮助片方宣传电影的主观善意在,并且作为公众人物,发表的动态更多是基于社交目的,作为一个“我在场”的证据,并没恶意,更没有营利的目的,可以认为是一种屏摄的复制行为。
2、电影院是否有义务制止屏摄行为?
这个问题是肯定的。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电影院有权制止屏摄行为的。
3、若因为屏摄行为而被起诉观影者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惩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只是在损失赔偿方面,权利人需要举证自己的损失是什么,其实损失的举证是比较难的,如果仅仅是拍摄了几张照片,权利人要举证因此造成的损失,难度较大。之前有案例是,观影人偷录了电影,作为枪版资源拿去网络上销售,后面片方主张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是以销售链接被点击的次数乘以电影票的单价来计算,这种也是比较巧妙的方式,可以借鉴。但是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4、电影院和制作方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
那我们可以从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两个维度来思考。
在事前管理方面,比如:电影院和制作方应当进一步规范内部工作人员行为,雇佣专业的递送公司对影片载体进行传递,对电影载体设备使用加密、数字水印、综合性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也就是DRM技术)等科技手段进行处理,加大非法复制的难度,加强电影院的安保人员的监控技术防止偷拍、将有盗版风险的放映设备淘汰、最大程度防止电影著作权被侵犯。
在事后管理方面,比如发现网络上存在非法销售枪版资源的链接,第一时间进行取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通知网络服务商对链接进行下架、失效的处理等等。这些都是一些有效的维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