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场内进女厕所,女生如厕感觉隐私部位异常,受害人不止一位

贾敬华 2019-10-12 20:53:59

曾经有一位女孩说:这世界对女生太不友好了!

不是这个世界不友好,而是被极少数人给败坏了风气。

受害人之一:张女士

2019年7月12日前,在江苏省徐州市的110指挥中心接到多名女性报警称在君盛广场某商场的厕所之内遭遇到了“鬼手”,在她们如厕之时有一只男性的手臂,通过隔间的空隙伸向她们的隐私部位。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

受害人之二:张女士

通过商场的视频监控警方发现是一名身穿蓝色上衣(其中一次,不同时间段穿着不同衣物),喜欢带一个黑色口罩的男子。通过尾随的方式跟踪女性到厕所之内实施作案,并且在这个商场之内已经可以说是“轻车熟路”。于是在警方安排人员蹲点守候之后,终于将这名男子(毕某)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受害人正在指认现场

为了一已私欲,却给女生们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心理阴影,而这个阴影还有可能伴随女孩们的一生。然而毕某所供述出的理由却可笑之极。当民警问他在作案的当时是如何思考的,他称因为自己的压力过大,所以想通过“鬼手”的方式发泄自己内心当中的压力。

被抓获的毕某

毕某的行为不是个例,在网络上报道的猥亵案件并不少见,并且大多数还是针对毫无抵抗之力的女性幼童。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审理(已结案)的幼女被猥亵案件达到10782件,平均每天超过7件。

监控中正在尾随女性的毕某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之下才导致了如毕某这般,可以肆无忌惮的伤害陌生女性呢?

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犯罪成本过轻,没有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根据我国《刑法》当中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生已进入厕所,毕某正准备尾随进入

两部法律,两条法规之间,仅隔了“使用暴力”和“强制猥亵”这8个大字,处罚力度却天差地别。

在全国实际的司法实践当,几乎只要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胁迫,仅仅是“摸一把”就跑的人,大多都是以治安案件处理,同时对于受害女性的民事赔偿也少有落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荷尔蒙爆棚又或是心理扭曲(如毕某)的男性来说,“威慑力”这三个字是有待商榷的。

商场内指向厕所的指示牌

第二点就是传统思想的影响。

女性对于猥亵这样的突发事件,由于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女性思想”的影响之下,从最初的害怕恐惧到后来的害羞,不愿面对被“猥亵”的事实,害怕别人的眼光和流言。导致男性在猥亵得手之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得胆子越来越大,受到伤害的女性也越来越多。

沉思中的毕某

想要女性更多的安全,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最重要的不仅仅是女生自己安全防范意识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能够给这些“不安分的鬼手”形成有效的威慑,让他们感觉到成本与代价严重不成比例时,或许才能收起“龌龊”的心思。

准备如厕的女生

同时也可以建立“猥亵人员数据库”,如同“失信人员名单”一样,有过“猥亵”经历的男性在5年之内(或经过研究之后的合适年限)都会在此数据库中记录在案。当女性同胞遇到这些人的时候,可以通过手机的方式进行提醒。

双管齐下,或许在前文中提到的女孩会改口:“这个世界对女孩充满阳光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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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华

简介:混迹于互联网江湖的退隐人士,用文字记录互联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