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又加3个月,6个月到期:“你被开除了!”

我是小羽呀 2024-07-15 19:59:15

案例: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

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王先生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但仲裁裁决并未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请求,又让公司告法院了。

王先生觉得,自己当初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是公司曾经承诺他,只有延长期限,期满就立马给他转正,结果公司竟然在延长期把他辞退了,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而公司的说法是:在三个月的试用期期间,王先生的表现特别不好,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才和他协商把试用期延长为六个月,这并没有超过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也因为他表现的并不好,才在试用期内给与不予录用,并解除劳动关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求!

法院这边的判决是,用人单位只能和同一个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期间长短、约定次数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不仅是因为入职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内容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因为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

网友:很多人的权益真的在试用期阶段被侵犯,虽然我没有遇到这种,试用期期限的问题,但我也遇到过试用期没有签合同的事儿,真的上过好多次当了,那个老板给我谈工资的时候,说给我4000一个月,结果到结算工资的时候却说我的工资一个月3500,还说是我听错了!!!!这你遇见了能咋办?

要么就翻脸别干了,要么就只好认栽了,就算是翻脸不干那也没有用,口说无凭要有证据,那没证据就只好认栽了,所以后来我找工作就事先把手机录音打开,这样也能防止老板赖皮,这种事情就当给个教训了,只有上当了才能学会聪明。

另一个网友说,其实还是很佩服这个王先生的,短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料,虽然没有得到想要的仲裁结果,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种维权过程是很漫长的,有时候取证也很困难,很多人都会考虑放弃,认栽了。

大多数求职者找工作时,都是抱着一种能留下来的心态。他们入职前对公司的了解也是趋于印象,主要是薪资待遇,公司概况等,真正能不能留下来,决定权还在公司,所以这个概率对求职者是有偏向的。所以一份好工作也是需要运气的。

看的出来这个人为了留下来也是非常努力,非常在乎这份工作,要不然也不会一再妥协,这明显就是公司的伎俩,如果不合格早都被辞掉,为什么还要再加三个月的试用期?这种行为非常让人生气,作为员工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给他嚣张和害别人的机会。

希望职场的我们,吃一堑长一智,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让自己的状态达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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