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用镜头记录中原 2024-08-05 17:00:40

经济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更为适宜”,一般是指:

(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犯罪地包括:

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转账或存款的地方,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二)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二、特殊案件的管辖规定

(一)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管辖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假币犯罪案件的管辖

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三)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

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五)涉税犯罪案件的管辖

1.逃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2.抗税案。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3.骗取出口退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自然人实施的上述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5.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发票案。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6.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伪造地、非法制造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将案件移交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将案件移交票源集中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七)证券期货犯罪

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证券期货犯罪的犯罪地,包括以下情形:证券期货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开立地;交易申报指令发出地、撮合成交地;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发出地;交易证券期货品种挂牌上市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所在地、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交易指令、内幕信息的传出地、接收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虚假的发行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信息编制地、文件编写和申报地、注册审核地,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隐瞒行为发生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所在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指定审判管辖或者移送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充分发挥办案基地、审判基地专业化办案优势。加大向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交办案件的力度,依法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对于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原则上指定办案基地、审判基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案基地、审判基地所在地一致的,适当简化各环节指定管辖的办理手续,加快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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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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