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丘
编辑|海蓝宝
萨达特时期实行的改革促使埃及社会出现了相对自由的言论环境,虽然这并没有改变威权政府的事实,但对民主、人权和公民身份等问题的提及越来越普遍。
一、少数民族地位问题的争端对科普特公民权的争论也是其中一部分。科普特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大多停留在舆论层面,得到满足的很少。
埃及社会一直不承认科普特人是一个民族,而是表示科普特人是埃及的一个宗教少数族群。
埃及人宣称以宗教团结为基础的民族主义,埃及社会拒绝将科普特人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来讨论,绝大多数埃及人认为这种讨论是对国家团结的攻击。
1994年,伊本·赫勒敦发展研究中心宣布当年5月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中东少数民族问题,科普特问题也在其中。
此声明的发布在埃及国内引起强烈的异议,研究中心被迫将会议地点改到塞浦路斯。科普特人是拥有历史文化符合少数民族特征的群体。
1919年之后,由于英国在埃及四项特权的存在,埃及社会不承认科普特人的少数民族地位,科普特人亦将自己归类为埃及人的一部分。
在这种话语下,埃及只有一个民族,就是埃及民族,科普特人是埃及民族的一部分。
完全独立后的埃及,并没有构建“国族”的概念,沿袭了一个民族的概念,因而科普特人并没有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
失去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就失去了国家对其文化和权利进行保护的基础。
“主体民族必须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有能力采取向非主体民族倾斜的政策,并为各种共同利益的发展主动做出必要的让步,是民族国家获得生存的基本条件。”
自认是阿拉伯人的穆斯林作为埃及的主体并没有对少数群体的文化进行保护,而且对其进行迫害。
二、教会对科普特人权利的争取纳赛尔改革后教会作为科普特人的代表在争取公民权和人权的问题上自然也充当着领袖的位置,教会对于科普特人权利的争取是在国家团结的倡议之下的,而且偏向于防御性。
1977年在教会的主导下召开了第二次科普特人大会,会议以个人自由和保护科普特人公民权利为中心内容,保护宗教自由,拒绝强制皈依伊斯兰教和执行叛教法;
拒绝在科普特个人身份案件中实施“沙利亚”法,这是对基督教家庭的威胁;
结束就业和议会代表方面的歧视;要求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科普特人免受极端分子的袭击。
针对科普特人的这些要求,穆斯林也召开了伊斯兰会议并彻底拒绝了这些要求。埃及的政府机关对这些请求也没有任何回应。
1980年教皇为抗议关于修正宪法第二条的公投行动,宣布不举行复活节的庆祝活动。
1981年3月26日,教皇宣布他将不会接受任何国家代表发来的祝贺复活节的信件。
1971—1981年,教皇申诺达三世致力于维护科普特教会和信徒的利益,采取强硬的措施,因而成为科普特人精神和政治领袖。
1981年萨达特罢黜教皇,并把他流放到沙漠的修道院中。
1985年后回归的教皇放弃了强硬的态度,正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更为稳固,教会推荐议会选举中科普特人的代表,而政府确保教会的权威。
2005年康斯坦丁事件是教会对政府机构的胜利,正教会捍卫了其传统的权力,但是正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
80年代末,杂志的内容发生转变,采取更直接的方式反映科普特人的现状,其总编辑提到:
解决和揭露科普特人的问题已成为《瓦坦尼》自我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通过促进公民身份原则,消除所有障碍,使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浓厚的伊斯兰氛围之中,科普特人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表现为对科普特身份认同的维护。
教会意识到:埃及的文化遗产正在被剥夺,科普特人已经意识到保护其文化和为文化而战的责任。
因为教授这种文化和科普特语言在公立学校是不允许的,教会有责任接受这一遗产并与之合作。
三、海外科普特人、人权律师和伊斯兰改革派的争取针对科普特人所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海外科普特人、人权律师和伊斯兰改革派都提出了相关倡议。
这些倡议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影响力也有限。海外科普特人一直是争取公民权的活跃分子。
他们提出的要求与教会基本一致。他们将科普特人归类为“因信仰和种族而受难的人”,利用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他们的倡议。
成立于1971年的美国科普特人协会就是其中的代表,他们组织游行示威,批评埃及的科普特人政策。
从1977年开始,海外的科普特人偶尔会组织各种活动讨论科普特人问题。
1980年萨达特访问美国期间,海外科普特人组织了一场游行示威,并在媒体上发表评论,谴责萨达特的少数族群政策。
尽管这对萨达特的影响并不大,但教皇申诺达三世与海外的科普特人联系密切,因而招致了萨达特对教皇的不满。
科普特人权律师的行动更多的是一种公共舆论,并没有在实践中改变科普特人的法律地位。
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埃及的科普特政策进行抨击,曼杜赫·纳克拉于1996年成立的卡利玛人权中心以起诉政府违反《宪法》和国际人权的做法而闻名。
纳克拉曾经起诉总理,要求国家为教会提供与资助爱资哈尔大学相同的资金;曾起诉教育部将科普特历史排除在课本之外。
传统的穆斯林在解释非穆斯林问题时遵循着所谓善良、正义和宽容的原则,当然这是在非穆斯林不与伊斯兰教为敌的情况之下。
伊斯兰统治之下的基督徒可以得到“受保护民”的地位。穆斯林保护基督徒的生命、财产和荣誉,而基督徒需为这种保护提供支持,这也就是基督徒缴纳人头税的由来。
穆斯林不能强迫基督徒做违背其宗教信仰的事情,因而基督徒不需要进入军队,因为穆斯林的军队是为保卫信仰而生的;
同理,基督徒也不能做法官和总统,因为他们不能依据自己不信仰的原则进行工作。
在传统的论述中,迪米地位保护了基督徒,使其享有很大的权力,保护了他们的宗教信仰。
穆罕默德·萨利姆·阿瓦是伊斯兰改革派的代表性人物,他曾于2012年参加总统选举。
根据阿瓦的观点,迪米地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现象,当伊斯兰国家在殖民主义手中崩溃时,它就失去了效力,因为穆斯林已无法为基督徒提供外部保护。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团结在一起,同殖民主义作斗争,当成功击败殖民主义时,共同建立了民族国家,并颁布了组织社会生活的文件,即宪法。
宪法包括了非宗教歧视的平等原则。因此,宪法实际上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缔结的新条约,按照伊斯兰教的规定穆斯林受条约的约束,这一条约也不例外。
这一论述虽然仍是基于伊斯兰教的传统,但从理论层面重新解释了科普特人的地位问题,原则上崇尚穆斯林与科普特人之间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