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24年14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三号),明确提出有关土地增值税支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三号
综合上述意见和公告,目前已出台的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三税一费施行三免一暂”,即免征或者免收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张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再推进会(图片来自网络)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一是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也就是在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变更为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等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和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一律予以免征。
二是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三是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四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罗八村罗八下组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图片来自网络)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必将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迈向深水区,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后劲与活力,扎实推进农民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