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追债进行到底·公司篇系列之二——清算责任之(一)清算通知义务

极简法务 2024-02-17 18: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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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宗旨:欠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疑是债权人的噩梦,甚至常有债权人为止损而放弃起诉,造成很多本可实现的债权“就此别过”,极为可惜。“极简公司法”微信公众号整合团队多年办案经验,特别打造针对公司债的追索系列,以清单式操作指南助力债权人“宜将剩勇追穷寇”,直至“柳暗花明又一村”。本期阅读提示:本期从清算责任中通知义务履行的视角来探求追索之道。

追索目标:公司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具体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为准)

追索策略:一般情况下,股东注销公司的时候都会应市场监督部门的要求自行清算并登报通知,所以在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两种追责情形:第一,不履行通知义务,第二不适格履行通知义务第一,不履行通知义务此处不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是指未登报通知,而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对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债权人明确具体且能有效联络的,清算组应当选择直接通知的形式履行法定通知义务。但是实践中很多清算责任人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仅选择债权人难以发觉的登报方式。本文作者张东明律师代理的(2021)京03民终18369号案件获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理想实现公司作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及注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理想实现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对于该公司与多酷紫桐公司存在纠纷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已存在诉讼的情况下,清算组未通知多酷紫桐公司,即制作清算报告称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对多酷紫桐公司造成损失,李琳作为理想实现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不适格履行通知义务还有很多债务人选择偏门小报或地区性报纸刊登清算公告,试图蒙混过关。本文作者张东明律师代理的(2020)京03民终8418号案件获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清算组未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亦应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通知的时间绝大多数债权人甚至律师都很容易忽视对通知时间的审查,继而错失胜诉机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特别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故特别提示此种策略应关注的追索对象并不仅仅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依据:1、《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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