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吴翰“清仓式”离任,五年持有期产品管理不满一年,还是负收益

红星资本局 2024-05-27 17:10:25

红星资本局5月27日消息,近日,大成基金的基金经理吴翰“清仓式”离任4只基金,包括一只五年持有期产品——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值得一提的是,这只基金成立于2023年6月,距今不到一年时间,吴翰的任职回报为-2.6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者买入后锁定5年不可卖出。

根据去年11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基金经理需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

此外,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吴翰曾三次入职大成基金,2022年8月起,他在大成基金先后管理5只基金,但截至此次离任,任职回报均为负。

5月23日,针对多个问题,红星资本局向大成基金发去采访函,对方回复已转交相关人员处理,但截至发稿未进一步回应。

基金经理吴翰“清仓式”离任

五年持有期产品管理时长不满一年

5月17日,大成基金连发4条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公告显示,基金经理吴翰于5月15日离任4只FOF产品,分别为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大成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大成养老2040三年持有、大成丰华稳健六个月持有。

从公告来看,吴翰是“清仓式”离任,离任原因为个人原因,其不再转任大成基金其他工作岗位,已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吴翰离任后,这4只基金均由基金经理陈志伟单独管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吴翰的离任或许早有预兆。2023年8月,他管理的大成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增聘了陈志伟共同管理;今年3月,其他3只产品也于同日增聘陈志伟共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吴翰离任的4只FOF产品均为持有期产品,按照规定,投资者在买入后有最短持有期限制,在此期间不得赎回。

其中,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成立于2023年6月29日,吴翰自该产品成立便担任基金经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然而,该产品如今成立还不满一年,基金经理就离任了。

吴翰曾三次入职大成基金

管理产品任职回报均为负

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吴翰的任职经历与大成基金、国投瑞银基金两家公募紧密相关。

过往履历显示,吴翰为浙江大学管理学博士,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他的公募从业经历始于国投瑞银基金,2002年6月至2010年7月历任国投瑞银基金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高级经理、主管。2010年7月至2014年8月,他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首席产品设计师、副总监。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吴翰任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奔私”不满一年,他又回到公募,于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先后担任大成基金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之后,吴翰又从大成基金离职,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历任国投瑞银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2021年9月,吴翰第三次入职大成基金,任大类资产配置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不过,吴翰管理公募产品的业绩难言理想。他曾先后管理过6只基金,其中于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8日管理国投瑞银稳健养老一年,任职回报10.66%。2022年8月起,他在大成基金先后管理5只基金,但截至此次离任,任职回报均为负。

具体来看,大成丰华稳健六个月持有、大成颐享稳健养老一年持有、大成养老2040三年持有、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大成兴享养老三年持有的任职回报分别为-2.67%、-1.50%、-6.78%、-2.61%、-2.80%。

吴翰曾管理的公募基金业绩

曾因谢家乐封闭期离职引发基民不满

中基协明确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

资料显示,截至2024一季度末,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的资产净值不足1000万元,且超过99%的份额都是基金公司自己持有。

但对于一只持有期长达五年的基金而言,投资者买入后锁定5年不可卖出,基金经理却不到一年就离任,且管理期未能实现正收益,依旧引发投资者关注。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23年7月,大成基金就因“成长股猎手”谢家乐在封闭期内离任而引发基民不满。2023年7月11日,谢家乐因个人原因离任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留下6月28日才管理该基金的朱倩独自管理。资料显示,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成立于2021年11月23日,截至谢家乐离职当天,A、C份额累计收益分别为-25.56%、-26.05%。

2023年11月,中基协修订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规则》”),对基金经理离职等问题进行了细则修订,明确提出14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

《规则》第十七条显示,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等多项内容作出承诺,包括“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

《规则》第二十六条显示,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一年,不予办理申请变更减少的手续。

同时,《规则》也指出,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的,公司可以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报送公司和基金经理本人作出的变更原因说明以及规则中所列的材料。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肖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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