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外出到药店买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不慎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01、非主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左某是江苏某饲料公司的一名配料工,2015年7月18日下午一点多左某感到肚子痛,拖到两点还是不见好转,于是左某跟同事李某打过招呼后前往药店买药。
左某驾驶电动车前往药店的途中,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经过医院治疗,左某被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左侧肩峰端骨折。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左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司认为左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左某伤情稳定后自行申请认定工伤,工伤认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饲料公司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左某并未向其上级主管请假,左某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结果。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
左某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腹部疼痛无法继续工作,向同事李某打招呼出去买药。
故其外出买药治疗腹痛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其外出买药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左某外出买药时间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
至于左某没有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左某的工伤认定。
最终判决驳回饲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02、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牛某是四川某钢厂的行车工,2018年5月15日下午18点左右,牛某因胃痛,请假出厂买药,在前往药店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过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牛某出院后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牛某请假出厂买药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此,对牛某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条件。
本案中,牛某已经出厂,肯定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其外出是给自己买药,不是单位安排因工外出,肯定不属于“因工作原因”,该条款规定的工伤认定三要素条件,本案至少缺少两项,不具备适用该条款的条件。
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牛某因胃痛无法继续工作,在单位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当班负责人请假外出买药,在征得当班负责人同意后离开厂区去买药途中不慎摔倒受伤。
牛某属于在工作期间因疾病往返于工作场所和药店的途中。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形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牛某系买药途中自己不慎摔伤,并非他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同样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