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黄骅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沧州航空职业学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一案的处罚文书。
该文书载明:2024年1月6日开始,沧州航空职业学院为学院内9家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商户电费按1元/度收取,当事人在电网代理购电的类型为居民生活10千伏(合表)(非居民)用户,购电价格为0.4862元/度。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854号)文件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监管周期河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646号)文件,当事人对商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商户电价应执行0.5362元/度。截止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共收取商户电费金额27100元。当事人多收电费12568.98元,即违法所得12568.98元。
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沧州航空职业学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条规定。9月30日,该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2568.98元,罚款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