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关闭涉嫌违法的信号屏蔽器后,竟遭警方传唤,甚至拟被行政拘留?
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信号屏蔽器遭“损毁”事件持续发酵。据此前报道,9月20日,李伟平等人“涉黑”案二审开庭,洛阳中院在法庭、律师休息区甚至卫生间,均设有信号屏蔽设备。休庭期间,辩护律师曾武试图关闭休息区的屏蔽器,后致一屏蔽器掉落在地。当日下午休庭后,曾武即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遭警方传唤。洛阳警方对曾武的传唤持续至21日早上。据曾武回忆,询问内容主要涉及洛阳中院屏蔽器掉落一事。询问结束后,警方对曾武作出拟行拘5日的处罚,理由是其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曾武称,他当场提出复核申请,“暂时没有出(复核)结果,说一个月内答复。”
涉事律师是否有意“损毁”屏蔽设备?据曾武讲述,相关屏蔽器是他在试图关闭时“不慎掉落”。曾武称,当日上午10时许,休庭期间,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有信号屏蔽器,甚至连厕所都有。手机依旧没有信号,而且考虑信号屏蔽器影响人体健康,因此对违法安装、启动的屏蔽器进行关闭。”“关闭第二台信号屏蔽器时,设备意外掉落。”曾武回忆称,屏蔽器高挂墙上,他借助休息区的红色沙发,试图关闭第二台仪器,“第一次上去碰不到,第二次拿出手机去触碰开关。碰了一下,那个设备就掉下来了。”曾武的说法与其他在场目击者此前所述基本一致。
据该案多位辩护人透露,该案另一辩护律师的助理因涉此事亦遭处罚。该案一辩护律师任建宇23日发帖称,涉事律师助理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两次传唤,“实际上,(涉事助理)仅仅在曾武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去关。”曾武25日告诉笔者,涉事助理的处罚决定已作出,“也是五天拘留,目前暂缓执行。”曾武认为,他们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制止法院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并未扰乱单位秩序。“就算法庭内装信号屏蔽器合法,但律师休息区装屏蔽器显然不合法。”曾武表示,法院使用信号屏蔽设备要根据案件情况、性质,征得有关部门许可,“洛阳中院显然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违法在先。本人关闭屏蔽器时(屏蔽器)不慎掉落,对律师拟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屏蔽器如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对此,笔者先后致电涉事法院和办案单位,咨询此事详情,均未果。洛阳市中级法院有关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如需咨询,需对接法院宣传部门;而法院值班室及警方办案部门电话则多次无法拨通。
那么,涉事法院在律师休息区设置信号屏蔽器的行为是否合法,警方对涉事律师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否合理呢?对此,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曾告诉笔者,司法机关使用信号屏蔽设备时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且应明确限制使用范围。对于法院涉嫌违法使用信号屏蔽器的,律师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曾薪燚分析称,法院使用屏蔽器的依据是最高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相关规定,“即使对重大敏感案件使用屏蔽设备,仍要根据上位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审批手续,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据其介绍,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此外,我国《刑法》亦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所规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亦认为洛阳中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我准备明天(27日)去洛阳市检察院当面控告,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彻底纠正法院庭审期间设置信号屏蔽器的违法行为。”而对于洛阳警方的处罚决定,朱孝顶认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朱孝顶分析称,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应当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法定后果为要件。而法院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判,涉事律师关闭其休息区屏蔽设备的行为,与法院的工作秩序并无直接关联,不会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客观上无法进行。“(法院)这个报案就不应该受理,(警方)这个处罚显然不合法。”朱孝顶称。
26日,笔者从该案多位辩护律师处获悉,洛阳中院目前已主动关闭律师休息区及卫生间的信号屏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