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元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琼902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于2022年4月18日签订的《抖音账户合作运营协议》于2024年5月24日解除;
二、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扶持资金25000元及收益分成214163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9546.03元(原告已预交19092.06元,多交的9546.03元予以退还),由原告海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72.75元,被告马**负担3973.2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南]澄迈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