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暂缓执行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暂缓执行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适用于行政罚款),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处罚人本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什么时候提出暂缓执行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需要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时,可即场口头或书面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即使被处罚人已经在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也可提出暂缓执行,由拘留所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由拘留所立即释放被处罚人。概括而言,需要在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公安机关的答复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决定。
什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如果需要公安机关批准被处罚人的暂缓执行的申请,还需要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关于什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并无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情形,包括: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注:例如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向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被处罚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的处罚,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来说,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被处罚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以行政复议被受理、行政诉讼被立案为条件,而是以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为前提条件。
暂缓执行期间的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需要提醒的是,有的被处罚人期望透过申请暂缓执行的方式拖延行政处罚的时间,但是暂缓执行期间出行会受到一定限制,所以是否提起还需要全面地考虑。
担保人的条件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保证金的规定
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