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应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之友 2023-11-23 16:43:00

【案例】

2003年8月1日,DJH大厦的建设单位广州市DH房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DI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IH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DJH大厦委托给DJH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此期限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本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双方方可协商续签合同;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2015年1月19日,DJH大厦业主委员会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成立。2016年6月20日,DJH大厦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审议表决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关于召开DJH大厦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决定就是否续聘现物业公司、是否以邀标形式选聘物业公司以及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个事项进行表决,形成业主大会决议。

经统计表决结果,关于续聘现物业公司的议题,同意人数占总投票人数的3.73%,本议题未通过;关于以邀标形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议题,同意人数为210人,占总投票人数的65.22%,同意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的66.79%,本议题通过;关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议题,同意人数为210人,占总投票人数的65.22%,同意人数占建筑物总面积的66.79%,本议题通过。DJH业主委员会将上述表决结果向大厦业主公示。

DH物业公司认为,DJH大厦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的过程中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不真实,部分签名存在取得业主授权,假冒伪造业主签名的情况,无法保证表决结果的合法性,DJH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DJH大厦业主委员会不同意续聘DJH物业公司及以邀标形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投票结果无效,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DJH大厦继续交由DJH物业公司管理。被告DJH大厦业主委员会辩称:

第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第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大厦业主,无权对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诉讼。

第三,业主大会已表决同意通过邀请招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且业主委员会已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DJH物业公司以DJH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与结果不合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确认DJH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投票结果无效,但DJH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属于业主管理内部事项的范畴,DIH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参与,其中的表决程序合法与否,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均与DJH物业公司无涉,亦不构成对DH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DJH物业公司无权提起该项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已通过邀请招标形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DH物业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确认其效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不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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