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男子在电梯内长时间捂住一小女孩嘴巴”一事,有了最新通报。
据新京报报道,11月4日,江西景德镇乐平市警方对此发布通报称,11月2日21时20分许,刘某某(男,14岁)乘坐电梯时对王某某(女,7岁)进行捂嘴并猥亵,在将王某某抱出电梯时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并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案发后,小女孩家属报警,“但是涉事男孩不到24个小时就被放出来,因为他14周岁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放出来”与警方通报“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矛盾吗?
其实不矛盾。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具体到这一案件,基于其行为危害性,警方对男孩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系在法律上对其作出的否定;而不执行该处罚,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所做的宽待。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却不实际执行,对男孩来说,相当于并未因自己行为付出任何代价,似乎“毫发无损”。不少人因此认为“便宜了他”。
首先要说的是,法律规定如此,警方不执行处罚并无问题。其次,根据现有法律,他一定不会“毫发无损”。
一是男孩行为之老练和恶劣:进入电梯后,男孩捂住女孩口鼻,其间电梯门开了,男孩马上关上电梯,并按1楼。到达1楼后,男孩把女孩抱了出去。
二是对女孩的伤害后果担忧:女孩母亲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当时被捂住后有些窒息,“晕了一下,几秒钟之后醒了”。7岁孩子遭此”惊魂一刻”,恐怕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抹去心理阴影。
如果不是被路人发现后逃离现场,男孩接下来会干什么?女孩会不会受到更严重伤害?真的是细思极恐。如此恶行和后果,男孩却似乎未受任何处罚,也违背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于是一些人有了“便宜了他”的想法。
但事实上,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对法律的不甚了解。男孩未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他以及他的家长不会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其可能承受的代价,首先是专门矫治教育。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据此,当地应对男孩行为,以及行为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以决定是否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其次还有对女孩的民事赔偿,女孩母亲也已经表示,正在准备起诉。在民事上,男孩的猥亵行为是对女孩人身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男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由其家长承担。
虽然多少钱都无法补偿遭受的创伤,但民事赔偿是女孩应该得到的公正的一部分。
而除了民事赔偿,男孩父母还可能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养不教,父之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时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如果办案机关发现男孩父母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对其予以训诫,令其承担起作为父母的社会责任。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否对男孩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女孩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男孩父母是否因“养不教,父之过”被训诫?期待这些都有下文。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李立军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