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纳税信用评价政策及相关规定梳理

如何交钱 2024-09-12 21:36:43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

近年来,对纳税人实行纳税信用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赋予不同的办税权限,是税务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的工作,自2013年以来,税务部门推出了多项有关纳税信用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现行信用评价政策

二、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信用评价相关的主要法规有:

1、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已废止。

2、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2014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4、2016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此修订,主要是就国地税合并后一些管理机构表述,以及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做了修订完善。

5、2018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在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同时新增M级,并将首次办税起不满一年、无收入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6、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7、2020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同时规定、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8、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对纳税信用修复的有关符合条件进行明确,同时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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