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这些法律法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如何交钱 2024-11-02 02:35:28

2024年11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

岁末暮秋,记得在杂乱的生活里,每天都带上一点微笑。让我们于凛凛寒风中寻找人间温情,在冬日暖阳中道一句人间值得。

在寒风渐起的十一月,这些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一、《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发布

2024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印发的目的是为提高市场透明度,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设置了承诺免报条款,明确了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等,更好地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均需根据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

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2024年第8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将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旅客和单位报销铁路客票提供便利。旅客可在行程结束或者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通过铁路12306或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电子发票。

公告设定了过渡期,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同时规定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在铁路电子发票报账方面,规定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

四、《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国家档案局签发第22号令,发布《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加强和规范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办法共七章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机构及职责、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保管与处置、电子档案开放与利用、附则等方面,对电子档案进行了规范。

在电子档案保管方面,明确应当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介质中选择至少两种符合长期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以在线方式和离线方式保存至少三套完整数据,每种介质上保存一套完整数据, 一套在线应用,两套备份。应当制定检测策略,定期对电子档案可读状况、 所处软硬件环境、存储介质完好程度等保管情况进行检测,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电子档案数据进行转换、迁移。

五、《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国务院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

二是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

三是明确备案审查方式和审查期限,完善审查事项。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作为审查方式。

四是细化法规规章纠错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五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

条例实施后,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

六、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七、5种行政审批证照11月起电子、纸质同效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

八、《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九、《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候车区和发车区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发车区)。“六不出站”是指:超载或违规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十、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消防救援局等4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十二、《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

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三、新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

十四、《冷库低碳评价指标》

《冷库低碳评价指标》团体标准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该团体标准围绕整个冷库生命周期的减碳节点,从建筑与设计、制冷与控制、资源与节约等方面提出冷库减碳的关键评价指标,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天然冷源,以及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冷库的运营效率。

冷库作为食品保鲜的重要设施,其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可为指导冷库实现低碳化运营提供参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冷链物流向绿色、环保、低碳方向转型升级,助力冷链物流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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