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神入法有争议,新草案这样修改如何评价?

老梁不郁闷 2024-07-05 22:02:48
曾经引发热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目前进入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阶段,其中“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提法被取代,对于这个修改仍有很多讨论,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去年是吵的不可开交,当时提到对“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做治安处罚,法律界的人主要是认为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哪些行为可能被列入不明确,具体执行会有争议;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这个行为就是应该处罚,只要做一定细化就没问题,当然也有扣帽子的,有大V发文说反对的人是把水搅混,说这个必须入罪还用讨论么?

结果在今年6月21日,人大法工委召开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称这种不易界定表述会被修改。

在6月28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上线,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27日,目前已经有319人提交745条意见,很显然还是比较受关注的,当然关注点不止这一个,其实关于制止不法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矫治教育等等,我觉得也都挺值得关注。

那么还是说回这个提法的修改,其实我去年做视频说过这事,首先明确这肯定跟入罪没什么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号称小刑法,但它是个行政法规,说必须入罪的可能对法律不太了解。

当然综合很多人的讨论,我认为解决方案无非四种可能,咱们可以比对一下看看猜中了多少,也便于大家理解新的条文。

此前第一个方案:彻底删除以期将来列入刑法。

而实际结果现在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个提法没了,但是用其他的表述取代了,其中有一些做了和平。这也导致相关条款的数量减少了。

当然我还是期待未来有一些更加严重的行为列入刑法。

而此前第二个方案:做彻底的细化。

目前看新的草案实际上新增的就是“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这里重要活动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是完全新增的提法,之前草案是没有的;而原来草案有”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这次增加了“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之前草案就有提及,这次把之前“制作、传播、 散布言论或者物品”的内容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直接改成了“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然后并入到了这里,这个合并在立法技术上也是是有意义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的内容也是直接规定成了“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

这两个修改是非常大的限缩了原来的表述,有一些行为可能就会出现你觉得伤害民族感情但并不能说是宣扬美化侵略,比如相当一批日本民间文化符号,我估计未来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

之前我就说过这个细化非常复杂,我甚至建议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做详细的判定,现在这么规定我认为其实不够理想,甚至有的地方限缩过度了,这部分我放在后边修改意见说。

此前第三个方案:规定损害结果作为限制。

这次很明显,在第一项和第五项都增加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限制,第一项还是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个做法目前看是被更多采用了的。不过之前其实也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表述,这个并不意外。

其实在第四项,“制作、传播、 散布”那组行为合并到“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就是实际上把后者的“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结果也借用过来了,之前的“制作、传播、 散布”是没有对损害结果有要求的。

此前第四个方案:增加程序限定,以劝阻为处罚前提。

这次在第一项和第二项明确增加了“不听劝阻”,也就是说你一劝他就改了,那这就不处罚了,这个想法是部分被采纳了。

当然这并不是我猜的准,我当时也是综合了很多老师的意见,其实里外也就这几个措施了,我认为这个修改还是比较有建设性的。

但是我还是想提出一点意见,首先是这个修改中的细化部分,其实是不够的。

比如说什么是有损主题、环境和氛围的活动,这个规定其实挺好的,象之前有个党妹在博物馆门口跳宅舞,这个其实就有可能算是有损主题氛围,那如果再不听劝阻可能就要被拘了。

但是有一些行为算不算可能会有争议,比如活动现场我讲笑话笑了一下,这算不算?这举行活动呢我手机铃响了,没静音,这算不算?我在烈士陵园大声喧哗,这个算不算?我觉得这个边界还是不特别明确,还是希望能够有一些更明确的规定来确认。

其次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物品,这个是非常大的限缩了处罚行为的范围,但这个定义是什么?

很多人都提到和服算不算?要严格说和服跟侵略战争没有必然联系,公开资料是从中国的吴服传入形成,在公元3世纪就有雏形,现在都21世纪了。

而且李大钊、鲁迅都穿过和服,如果和服算是宣扬、美化侵略,那就不应该允许生产出售,但是很多人就是对和服有意见,我其实也说过我本人是不接受穿和服的,只不过我并不去要求别人。

再有一个比如说阿波舞,这个因为电影《南京南京》里出现了日军跳阿波舞的片段,有些人就认为这是代表了侵略者。

但有资料显示阿波舞在日本一度是被禁止的,是二战之后才逐渐恢复的,这个说法是否准确我不是研究历史的不太清楚。

但这个电影里领舞的演员叫大冢匡将,我在北京时间的时候采访过他,他跟我讲一开始没说让他领舞,是他跳了一次之后导演才增加了他的戏份。

所以这个恐怕只是艺术加工了。但可能这个电影太深入人心了,有些人就坚持认为这代表侵略者。

当然这里可能有些问题还是需要研究历史的专业人士来辨别,但实际上跟据我观察,有些国人是只要跟日本沾边,他就认为代表侵略,或者只是他觉得跟日本沾边,是不是实际沾边他也不确定,但他就认为代表侵略,这也是有的。

但这其实对执法是个问题,因为民警处置相关警情可能就不光要考虑执法问题了,还得考虑对文化符号的历史定性问题,比如说我现在在公共场合看见有人穿和服跳阿波舞,那么我报警警察怎么处理?我就坚持这个代表侵略战争,被报警那人就说这不代表侵略,那派出所警察等于要判定一个文化符号是否代表了侵略。

那之前苏州发生的女子在商业街穿和服,如果也不是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或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同时她坚持她就是一般文化活动,没有宣扬、 美化侵略,现在如果报警警方怎么判断?

另外这个周边管控区域和保护范围到底是怎么确认的?之前有俩女的在重庆江边穿和服跳舞,结果有的人就说这是在重庆解放碑附近,我没现场测量过,但是从地图上测算大概距离是五六百米,这个算不算保护范围?这个保护范围谁说了算了?那我现在报警了,我觉得十公里之内都是行不行?这个区域和范围要不要公示?现场要不要有提示标牌?如果没有这个怎么判断?

另外说经劝阻这个程序,那是谁劝阻?是必须执法人员劝阻?还是说现场有工作人员劝阻?还是说普通市民劝阻就行?那比如说我上去劝阻,完了他不听我的我报警,这算是经过劝阻还是没经过劝阻?

所以很多问题一到落实层面可能会有争议,我个人还是建议考虑成立一个专业委员会,比如挂在文旅部门下边,另外官方应该对一些文化符号做定性表态,比如说和服、阿波舞、日料,文旅部或者公安部能不能考虑出个文确定一下,这东西到底是不是违法的?

社会舆论咱们见仁见智,但法律层面应该标准统一,包括劝阻的主体也应该更明确,这样给民警更多的执法依据,否则把这些问题推到一线,这可能就的吵了,这等于给执法部门挖坑呢。

第四我觉得这次的草案有个重大缺陷,限缩了范围之后只有对场所的规定,对时间节点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一些重大时间节点,比如说国家公祭日,他不去你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他也不侮辱、诽谤英烈,但是他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就比如说他直播跳宅舞,他唱日本歌,然后发网上,让他删他还不删,也就是不听劝阻,但他这又不是宣扬美化侵略,比如他跳的是极乐净土,这个要不要管?

我觉得可能还是得管的,所以我是建议把一些重要的纪念日能够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就只要在这天有与纪念日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言行,在公众场所包括互联网上产生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但这个纪念日我觉得不能太多,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主办的一个叫“抗日战争纪念网”,里边有个栏目叫历史上的今天,每天都能找到跟抗战有关的事件,而且往往不止一件事。

这还光是抗日,三元里抗英要不要纪念?镇南关抗击法军该不该纪念?抗击八国联军廊坊大捷要不要纪念?抗美援朝该不该纪念?那五次战役里时间节点多了去了。我国近代史上抗击外敌的事迹不胜枚举,英雄烈士千千万,要是把所有的值得纪念的事都列入,再算上人物的诞辰逝世和事迹,这个数量会非常的惊人。

所以我个人看法,可能限定在十来个比较合适,我粗略想了一下,建议包括的日子有七七、八一五、9月3日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十一国庆日、10月25日抗美援朝纪念日,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另外,7月1日的香港回归纪念日,12月20日的澳门回归纪念日,我也建议列入,明确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希望将来台湾回归了,把那个日子也能加进去。

最后,我个人建议把9月9日毛主席逝世和12月26日毛主席诞辰也都能列入加以保护,我得说明我并不是什么毛粉,当然也知道一些争议话题,但是我觉得不管怎么样毛主席对于中国革命、民族解放甚至人类解放事业都是有重大贡献的,他在中国人心目中更代表了一种信念,虽然目前的草案里已经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但是我觉得还是应该对毛主席给予特别的保护,不光是不能侮辱诽谤的问题,范围还应该大一点,哪怕说两天不行列一天行不行?

总之这是我一个不太成熟的看法,之后我会把我的意见通过全国人大官网提交,也希望大家如果有什么意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交,不要说立完法了又磨磨唧唧的。

以上就是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草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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