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父母出游遇车祸身亡

凡夫情理法 2024-10-17 16:14:51

如此刁难人!广西柳州,男子驾驶私家车,载着父母一起出游。没想到,一场交通意外导致一家3口不幸去世。所幸,男子有一份200万保险,受益人是其母亲,叔叔向保险公司索赔。谁知,保险公司说:理赔可以,必须证明是男子先去世的才行!结果,法院一锤定音!广西柳州,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李伟,已经40出头,虽然至今没有成家,但却是一个孝子,只要他有空就带着父母外出游玩。案发当日,李伟驱车带上父母李柱、王梅一家三人外出游玩,在高速公路上,因为有辆小货车操作不当冲向了李伟的车辆。李伟由于躲闪不及而被追尾,在惯性的作用下,李伟的轿车在小货车的推动下撞向了前方的大货车。结果,李伟的轿车被夹在中间严重变形,导致李伟一家三口不幸罹难。悲剧瞬间降临,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因为小货车刹车制动失效造成本起事故,对其驾驶人刘大壮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后获刑3年6个月,赔偿李伟一家7万元。事后,因为李伟既没有结婚又没有兄弟姐妹,后事均为其叔叔李军一手操办,刘大壮的赔偿金也打到了李军的账户中。没想到,李军在李伟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份意外保险合同,这是李伟生前购买的一份意外保险,指定受益人是李伟的母亲王梅。于是,李军凭这份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谁知,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后拒绝理赔,他们认为本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但是李军并非指定受益人,没有继承权。但是,有个例外就是,如果能够证明在本次事故中,李伟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为:李伟、王梅、李柱,才有可能获得理赔。这不是保险公司在故意刁难人吗!李军一怒之下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200万。

第一、原告李军主张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理由。《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本案中,保险投保人李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正式保险合同,李伟已经缴付了保险费用,事发当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本案中,虽然作为投保人的李伟和作为受益人的王梅在同一起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第二、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理由。《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由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受益人均在事故中丧生,而投保人的父亲并非受益人,故原告李军并没有继承权,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原告李军想要继承这笔遗产,必须证明本次事故中,李柱是最后死亡的,那么作为李柱的弟弟李军才有继承权,否则就没有继承权。《‌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所以、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李军并没有继承权。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人李伟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进行赔付。本案中,原告李军作为李柱的弟弟,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为合法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且在事故发生后,一直都是李军处理相关事宜,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最后,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李军作为李柱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合法继承200万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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