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浩公律所 2024-10-25 11:09:4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发生

9月1日,央视财经曝光了甘肃省靖远县“硫超标”枸杞加工黑幕。甘肃省靖远县枸杞种植面积大约有28万亩,遍布全县14个乡镇,收购枸杞的商户们会给枸杞“熏硫磺”,为了节省成本,有些商家选用了工业硫磺熏制。甘肃靖远枸杞产区夜晚的街道上被搭上了诸多熏制棚,该地熏制收购上来的枸杞像是成为了一种习惯。

9月2日,甘肃省靖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彻查枸杞种植加工环节的相关问题,对于违规违法责任人将依法严惩。同时,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枸杞生产加工销售问题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二、法律分析

国务院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将工业硫磺列为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且无相应的检测方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中也将工业硫磺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列明,‘①将工业火碱,工业矿物油,工业硫磺,工业明胶,工业酒精,工业乙酸,镁盐,甲醛等归为“工业用或其它非食品级物质”;②此次颁布的“黑名单”部分非食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及判定原则正在研制、建立及验证中,将于完成相关工作后颁布。对于无特征检测指标的非食用物质,如毛发水,工业火碱等工业级及非食品级物质等,不推荐任何检测方法,而是依据执法监管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来认定。’首先可以确定工业硫磺是非食品物质,以待定的检测方法或者直接依据执法监管部门确认的方式来认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硫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行为,若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行为(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该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样是工业硫磺,在不同领域、不同产品中使用产生的功效不同,若若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硫磺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的行为,则该行为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会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甘肃省靖远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商家的行为进行认定(以待定的检测方法或者直接依据该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涉案商家行为被认定为属于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的行为,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涉案商家行为符合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的,仅因实施了该行为,不要求达到危害结果,该商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也会被给予行政处罚。在笔者看来,本案行为人目前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还可能面临着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⑤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⑥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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