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居民下班回家,竟被小区内的塌陷井盖“坑”倒摔伤,造成十级伤残,这责任谁来担?因为协商赔偿不一致,伤者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会支持吗?今日,深圳中院公布了这一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判决赔偿16万余元损失。
年逾六十的苏某是某老旧小区业主,A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2022年10月一天夜晚,苏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在进入小区地库下车时,其左脚踩在与车辆平行的长条形下水道井盖上,井盖突然塌陷,导致苏某身体倾斜后翻倒在地。苏某因左下肢受伤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苏某认为A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自身损伤,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深圳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A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A公司作为涉案事发地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下水道井盖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对井盖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井盖的稳固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发时,现场监控显示,部分井盖缺失或锈迹斑斑,存在安全隐患。而A公司未对井盖进行有效固定,导致小区业主苏某在案涉井盖处停放自行车时因井盖塌陷摔倒受伤,对此,A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对苏某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赔偿苏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6万余元。
释疑解惑:脚底下的安全,谁来负责?
不仅在小区,行走在大街小巷,路面窨井、下水道毫不起眼又随处可见,而井盖作为城市道路设施或小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承担着重要功能,一旦因监管疏忽导致井盖丢失或破损,就可能导致危及群众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井盖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当导致小区内业主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看似不起眼的“小井盖”,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对窨井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应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切实担负起维护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小区内的井盖,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窨井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当发现井盖缺损时,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进行维修、更换,杜绝安全隐患,有效保障居民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