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子站立发生关系,男子被起诉强奸,法院:无罪

孟慧芳说说娱乐 2023-07-21 09:53:06

张某是一个长相漂亮的姑娘,还有两个月就18岁了,在青春期这段时期时常叛逆,早早辍学了,并且也是混迹于各大酒吧。张某交过很多任男朋友,并且都有过性行为,这也许就是青春期少女的想尝试新鲜事物的心理。这一天张某失恋了,便约着三两好友在里边唱歌来缓解自己的心情,张某的面容姣好,并且小巧可爱,水汪汪的大眼睛惹人爱。王某也是这里的常客,是大家口中名副其实的“富二代”。王某唱歌很有魅力,很多小姑娘都因为他那歌声而迷上他。然而张某所在的包间正巧就在王某隔壁,说来也巧可能就是缘分,两个人同时出包间去上洗手间,两个人的眼神都望向了对方,仿佛就是一见钟情,见色起意。两个人走到了一块,王某也很主动,一直夸奖张某的美貌,两个人找了个没人的楼梯口聊伤心的事聊人生聊理想,两人之间的氛围迅速升温。彼此之间都很有好感,王某也很主动的将手放到了张某的身体上,然而张某也并没有反抗,就这样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在楼梯口两人站立发生了关系。随后张某回到包间后,神情很是紧张,也许就是为刚才冲动的行为懊悔,她突然间报警了,“警察叔叔,有人强奸我。”

警察赶到后,张某讲述了刚才发生的事情,并且指认了凶手王某。王某被警察戴上手铐的那一刻,他根本不敢相信,刚才这个美丽的女子孩子还在与聊人生聊理想,两个人很投机,并且发生关系也是张某默认的。随后,警方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被移交检察院,在一审判决中,判处王某3年2个月有期徒刑。但是王某坚持上诉,因为他心里很清楚,当晚两人是你情我愿的,自愿发生的,二审又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王某无罪释放。两个以站立的姿势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根本不会顺利进行性行为。

以案释法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是在素不相识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并且张某事后进行报警,表示自己不是自愿的,所以王某这一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愿,因此判决强奸罪。但是因王某坚持上诉,王某认为张某是自愿发生的,并且在发生过程中张某没有一丝反抗。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根据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否采用强制手段强行发生的。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发生关系时,张某没有表达拒绝,而是配合王某,并且两人当时在楼梯间,是采用站立的方式进行性行为的,因此是不构成强奸的。

而且在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采用强迫,胁迫的手段强行强奸张某,张某是自愿的,并且两人当时是在情投意合的状态下发生的,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可能还有人会有疑问,张某是未成年少女,为何不构成强奸?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奸,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张某还有两个月就满18岁,因此张某不属于幼女,所以王某与张某这一案件就属于一起普通的强奸案件,并不属于强奸幼女罪。构成强奸幼女罪的要件是,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并且不管对方愿不愿意,都构成强奸幼女罪。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是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的,并且行为人是对幼女的年龄不知情的,应另当判别,毕竟行为人的一片说辞是不可信的,需要通过多方面的审查。在本案中,张某已经快十八周岁,并且她的举止行为足以判断她对性行为的了解程度。张某是在自己懊悔的情况下进行报警的,并且她确实在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冲动的因素在,但是这不是诬陷别人的借口,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任。因此判官判决王某无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法官的判决也同时还给了王某的清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事情都会真相大白。

小结愿大家在公众场合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为了自己一时的私欲而酿成大错,天下没有后悔药。同时也提示广大网友在遇到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提醒未成年人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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