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岁的王老太在公园晨练时,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怎料座椅突然翻倒,致使王老太腰椎体骨折,达到十级伤残。
这一意外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非本事故图片
家属认为,事故的根源在于公园座椅生锈老化失修,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却辩称,公园椅子是供游客乘坐的,王老太将其用于锻炼是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公园管理方不应赔偿。
最终,法院裁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承担 60%的责任,需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十万余元,王老太自身承担 40%的责任。
此事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有的网友表示:“公园座椅是给坐的,不是他的锻炼工具,正是他的长期非正常使用导致座椅的损坏,应该让他赔偿座椅。”
也有网友认为:“这确实与公园无关,75 岁的人已是成年,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主要责任。不能因为年龄或弱势就逃避责任。”
还有网友提出:“椅子的用途就是供人乘坐,不是健身器具,公园没有过错。”
这一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责任的界定。公园作为公共区域,有保障设施安全的义务;而个人在使用公共设施时,也应有正确使用的意识。
到底如何平衡公共设施提供者的责任和使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不知各位读者对此有何高见?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