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区汉宗
公务员事务局于21年要求公务员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等,一名助理税务主任发信问何谓违反声明,其后补交签妥的声明,但被勒令提早退休。他提请司法复核,政府一方则指,该税务主任最初拒签声明,反映他没有决心履行公务员职责,有违《港区国安法》的要求。
司法复核申请人为王秋明,根据入禀状指,申请人自1996年6月加入税务局,职位为助理税务主任。公务员事务局于21年1月15日发出通告,要求所有于20年7月1日前已加入政府的公务员,须宣誓或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政府等,申请人之后曾三度去信局方,问及签署声明的必要性及如何界定违反声明,但经多番沟通后,公务员事务局常任秘书长回复指,将转介申请人个案予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以决定是否须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第12条,为公众利益着想而着令申请人退休,并要求申请人作进一步表述。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最终同意决定,要求申请人为公众利益着想而退休,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同年8月底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赋权下,执行上述命令。局方续指,政府发公告要求公务员签署声明,如拒绝签署便是违反《香港国安法》,申请人去信局方表明他没有签署声明,在限期前也没有呈交签署声明,而他在递交签署声明当日仍提出问题,可见他并非真诚咨询局方,亦无意获得局方答复。
公务员事务局常务秘书长曾指控申请人作虚假辩解,指其在提交签署声明最后一天才提出问题是不真诚的作为。当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选择拒绝服从宪制责任。局方因此有理由相信他选择拒绝签署及服从其宪制责任,即拒绝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政府等,同时违反《港区国安法》要求,更指申请人的不服从属严重,严重缺乏对持守公务员核心价值的承诺。而由于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要求申请人退休,因不涉及退休金的扣减,故并不是纪律处分。
公务员事务局要求所有于20年7月1日前已加入特区政府的公务员,须宣誓或签署声明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政府。之后有129名公务员以所谓“不明原因”和“中立、自由”,拒绝签署声明,最终遭到了停职或离职。香港近18万公务员队伍中有129人离开,不会是特区政府的损失,反而有利于清除掉杂质,进一步纯洁管治队伍。
申请人年仅45岁便被逼提早退休,虽然他仍可获取退休福利,但需在13年后、年满60岁才可获取,现时仍需赚钱养家,故认为下令退休的“惩罚”亦是过重及超出比例。特区政府完善有关宣誓效忠制度,旨在准确落实香港基本法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履行香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是对“爱国者治港”原则极为有力的贯彻和落实。要求公职人员以法定形式公开作出庄严承诺,并承担违誓的法律后果,这就清晰划出了从政者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有力强化了爱国爱港者治港的政治规矩。至于极个别公务员质疑、拒绝、抗拒签署,并愿承当相关的违誓后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无须原谅,亦不值得同情。
要求公职人员宣誓效忠,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比如,美国对所有公职人员都有“爱国者”要求,法律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不爱国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任职;英国对公职人员忠于国家的操守作出了明确规定,《议员行为准则》中“议员职责”一章第一条就规定“议员有责任忠实地效忠女王陛下及其后嗣和继任者”“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履行职责”。
因此,香港完善公职人员宣誓或签署效忠声明的制度,是理所当然,对于推动香港实现由“乱”到“治”的根本性转变,也将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拥护基本法,拥护基本法则必须效忠香港特区,这对每一位公务员或官员而言都是义不容辞的宪制责任,质疑效忠或拒绝签署,就无法排除政府对其存有二心的戒备与质疑,就会被质疑其政治忠诚,质疑其能否完全尽忠职守履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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