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17400元在商场买了一箱6瓶53度飞天茅台,并对购物全程录像。回到家,其立即将整箱酒提交法院,以商家卖假酒为由主张10倍赔偿17.4万元。法院鉴定果然是假茅台,但却判商家一分不赔,也不用退货。
杜某对买酒过程全程录像,并重点拍摄了产品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在将整箱酒带回家后,杜某找专业人士做了鉴定,初步认定为假茅台,于是其将商家告上法院,并把整箱茅台酒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杜某在起诉状中称,其在商场购买茅台酒后,经食用发现味道不对,怀疑是假酒,遂起诉至法院。请法院对茅台酒真伪进行鉴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自己10倍赔偿。类似诉讼中,只要可以确定是假茅台,那10倍索赔几乎是十拿九稳,因为《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商家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继续销售的,消费者除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主张商品价格的10倍或3倍赔偿。1、本案要想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确认这批茅台是假茅台,第二,确认这假茅台酒是商家所销售的。关于茅台酒的真假。为查明真伪,法院专门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邀请茅台公司指派专员前往法院就涉案酒水进行鉴定,茅台公司派专员鉴定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茅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关于这批茅台酒是否是商家所销售的。杜某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全程录像,根据录像,杜某在商场所购买的茅台酒外包装、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与杜某提交给法庭的茅台酒外观高度一致,基本可以确认是同一物品。从以上两点来看,法院应该支持杜某的诉求,判决给予其10倍赔偿。2、意外的是,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杜某全部诉讼请求,连退货退款都没支持,原因有2点:其一,杜某在诉状中声称,其在商场购买的茅台酒已打开食用,并详细阐述了食用后的味道,但其提交给法庭的茅台酒包装完整,二者存在矛盾。对于该矛盾之处,杜某改称购买后发现茅台酒有问题未打开食用。杜某前后诉称相悖,根据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在杜某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诉称意见不予采信。这里简单介绍下禁止反言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简单来说,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真实可信的,不能出尔反尔。
本案中,杜某先是在诉状中说食用了茅台酒,可是他提交给法院的却是完整的未拆封的一箱茅台酒,这就有矛盾了,到底哪个是真的?所以法院说杜某违背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其二,经向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案发前2个月对涉案商场的现场执法检查笔录,笔录载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除执法人员外还有茅台酒厂工作人员在场,现场有用于销售的茅台酒,未发现假冒茅台酒,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该笔录有执法人员、商场工作人员以及贵州茅台公司三方签名。据此,法院有合理依据相信商场向杜某出售的茅台酒为假冒酒的可能性低。于是,法院以杜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假茅台系从商场购买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宣判后,杜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第一,自己之所以在诉状中说饮用了涉案茅台酒,是因为自己在同一时间段发起了多宗假茅台诉讼,自己的代理律师在撰写诉状时搞混了,实际上涉案茅台酒并未拆封。第二,法院以市场监管部门2个月前对商场的检查结果,推定商家销售假冒茅台的概率较低,该推断不能成立,2个月前不卖假冒天,并不代表2个月后不卖假茅台。对于杜某的上诉,商家的律师抓住了关键,其提出,杜某起诉称在商场处购买的茅台酒已经打开并品尝,但是其在庭审中出示的茅台酒没有打开过包装,与起诉状中的陈述不符,所以杜某在庭审中出示的酒并不是商家所销售的酒。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杜某起诉状中存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如果其想反悔,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诉状中的说法是错的。可根据杜某提交的购买录像,虽然录像中购买的茅台酒与庭审中出示的茅台酒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相同,但不能因此当然推定两者为同一物,而且该录像亦未记录杜某购物后的情况。因此,不能排除杜某“曾经打开并饮用涉案茅台酒”的可能性。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杜某的证言不可信,裁决驳回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有网友认为,这箱茅台很可能就是商场销售的,但杜某靠打假牟利也挺可恨,因此法院判决没问题。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打假人自己造假恶意欺诈商场售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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