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10月17日作出的“河城执罚决字〔2024〕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介绍,河间市东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熙云壹号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以上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河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标号F030104206号较重情节)的相关规定,对河间市东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