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放置在建筑物的负二层,距安全通道间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以放置在屋顶上。
2、选用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可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通道,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阻燃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位置之间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不得在隔墙和楼板上开设洞口,必要时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5、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00m³,储油间应与锅炉间使用防火墙隔开,如需在防火墙上开门,应使用甲级防火门。
6、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7、为了防止油品外泄,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应配备防止油品流散的设备,并且应使用能够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件储油设备。
8、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相关规定,锅炉的容量应满足要求。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得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得超过630KVA。
9、除了使用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之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外,还应采用其他灭火措施。
10、燃气和燃油锅炉房应配备防爆卸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当选择燃气作为燃料时,通风透气能力不得低于6次/h,事故排风换风次数不得低于12次/h。当选择燃油作为燃料时,通风透气能力不得低于3次/h,问题通风透气能力不得低于6次/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