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不少人开始用私家车跑网约车,随着共享经济的进一步扩张,消费便捷性也随之凸显出来。但在这背后,仍然有不少棘手的问题等待解决,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就是--保险。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近期央视新闻报道的一起交通事故,让一位网约车司机不仅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还要自掏腰包修车。
据央视新闻消息,2023年6月,李先生购买了一辆20多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并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按照非营运车辆投保,包括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费合计5100多元。当年7月,李先生将车注册为“网约车”。
12月,李先生驾驶车辆送客,在回程途中发生了单方事故,车辆装上了路边树木,不仅车辆受损,自己人也受了伤。
在定损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开始推定车辆全损,预计理赔21万元左右,但后期保险公司发现李先生跑网约车的情况,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后,李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商业保险,就拒绝了其理赔申请。最后,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定,由司机自己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
营运还是非营运 保险有本质区别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网约车平台的数据显示,事故发生前的11月、12月份,李先生一直在驾驶涉案车辆进行接单——11月接单330件,12月截止到12月21日事故发生,已经接单230件。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已经构成将车辆改变使用性质。
行驶本上清楚注明车辆的使用性质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针对不同用途的车辆,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一般来说,营运车辆的保费是家庭自用的数倍不等。
车辆使用性质分类表
同时,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署,在投保时不产生纸质合同。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对三者险和车损险的关键条款均以加黑显示,显然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官介绍,因为李先生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已经由非营运变更成了营运,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他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法官解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具有经营性质。当车辆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以后,由于车辆的使用次数、行驶距离、载客数量等与自用状态下的车辆相比均会显著增加,而这些因素必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也就意味着保险标的即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先生对此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上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了支持。
用大白话解释就是:营运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后发现,早些年间存在很多司机买车跑“野的”,购买的都是私家车保险,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那边比较容易“蒙混过关”,得到赔偿修车,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和保险理赔制度的完善,此类行为属于骗保行为。
除了上述可能存在的“骗保”行为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属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运营汽车规定限制其使用年限和使用里程。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而北京市的要求更加严格,出租车的强制报废期仅为6年。
而对于司机方面,需要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俗称的营运证书,没有这两个证书,私家车是不能从事网约车工作的。编后语
车辆有营运和非营运,运营车辆又分为客运、货运等用途,所对应的保险险种皆不相同,不能随意选择保险产品。留意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运营工作要及时购买或变更对应的保险险种,避免省小钱,吃大亏。同时也建议,针对网约车客户投保网约车保险,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