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墙皮脱落砸死老人,后判全楼集体赔偿

科技科普 2023-05-19 22:24:15

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王先生就对这句话深有体会。

原来他经历了一次意外事件,导致自己的岳父惨死,自己的车也被砸坏,而且法院明明判决自己胜诉,可是却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那又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那天让王先生至今心有余悸。本来他打算开车带着岳父陈庆鸽前往医院办理业务,可是来到银行后,刚把车停到银行门口,就听见车发生了一阵巨响,直接把王先生震晕了。

缓了半天,他清醒过来以后急忙打开车门逃出去,此时看到自己的车的车顶上全部都是一些砖块和水泥板。

他才意识到是有东西从楼上砸到自己的车顶上了。

而再去营救坐在后座的岳父陈庆鸽时发现他因为撞击重伤了头部,已经没有了呼吸。

王先生报了警,要求严惩高空抛物的肇事者。

但是警方在调查后却认定当天并没有住户进行装修,也没有人高空抛物,而之所以楼上掉下砖块和水泥板是因为这栋楼建造时间有些久远。

因为风化所以墙体有一些自然脱落,这次正好从墙体脱落了一些墙皮砸中了在楼下的王先生的汽车。

所以警方认定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建议王先生走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王先生就将物业连同这栋楼的所有住户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物业和全楼住户都应当对于王先生和陈庆鸽的损失进行赔偿。

共计赔偿39万余元。

可是等判决下来后,在执行阶段王先生却遇上了难题,因为全楼住户一致认为王先生和陈庆鸽遭受的损害自己并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其中一位业主表示,如果是说给一些人道补偿自己也不在乎这点钱,但是如果法院认为我败诉,要求我承担民事责任,那我决定一分钱也不会赔。

这种观点是业主普遍的共识,因为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这种情况属于吃官司,在世俗眼中是很屈辱的一件事,再加上他们认为本来自己就没有责任,为什么要判决自己败诉呢?

后来业主不服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由物业实施赔偿行为,最终这39万余元由物业公司赔偿。

这个事情才算最终获得了一个让双方满意的结果。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意外事件引起的法律纠纷,所幸最终获得了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而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又为何引来争议呢?法院又是以什么角度做出的判决,这十分值得我们进行分析学习。

这需要涉及到我国房屋买卖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知道,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商品房会有质保期,法律规定一般在五年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具有明确规定:

房屋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分别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者供暖期,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这期间如果发生了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将由房屋开发商来进行负责相应的赔偿问题。

但如果过了质保期,该小区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当由物业公司进行启用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补缮。

这部分维修基金来自小区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本质上也由小区业主进行出资。

而如果一个小区由于老旧,没有缴纳物业费,也并未设立维修基金,若房屋出现安全事故导致有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就要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进行平分。

这种情况也就是法院一审时的判决依据,事发小区位于一个老旧小区中,早已经过了质保期,所以若没有维修基金来进行赔付便只能由整栋楼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而为何二审中推翻了一审的判决,从而判决物业进行损害赔偿呢?我想应该是有其中的原因的。

如果法院在二审中调查到业主对于物业费按时缴纳,而物业公司并没有设立维修基金,且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对于房屋的自然损毁进行修缮。

这种情况下便可以判定物业成立违约,由物业公司对于自然人的损害进行赔偿。

而在实务中也出现过一户高空抛物,无法确定具体人,最终导致整栋楼的居民进行损害赔偿,这又涉及到另一种法律关系,有机会我们再详细解答。

最终这个案件的宣判也让事情告一段落,希望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就像本案中,如果缴纳了物业费但是物业依旧不作为,那么就可以寻求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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