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法律有何明文规定?

小李阅 2024-04-01 04:33:28

近期,正处于破产清算法律程序中的中植企业集团又被爆出了一个惊人的消息。3月16日,平安北京朝阳官微发文称,前期,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下称:朝阳分局)依法对“中植系”所属财富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立案侦查,目前已对公司高管等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侦办和追赃挽损工作正在全力进行中。

这则消息一经发布,很快引起了很多债权人的注意,大家普遍不清楚,这是否会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债权申报产生负面影响。实际上,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研读可以看出,北京朝阳分局的立案侦查并不会影响正常的债权申报活动,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层面。而且,此次立案的是中植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富公司,与企业主体的破产清算不会发生直接联系,所以债权人们照常进行申报即可,无需担心其他。

此外,还有一部分债权人比较关注债权申报后的清偿问题,特别是相关资产的分配是否会有“优先级”。在这里,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来简单说明一下。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换言之,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是在剔除以上项目之后的。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债权清偿,还存在一个潜在的优先级问题,那就是第一次债权申报和补充申报。简单来说,法院在批准企业破产清算之后会首先确定一个管理人,同时发布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以中植企业集团为例,4月5日就是这个截止日。如果是在这次截止日之前完成合法申报的债权人,就可以参与到上述我们提到的清偿。如果错过这个日期,就属于补充申报,不但不能同第一批一起参与清偿,后续参与二次分配时,还需要承担补报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总结一下,近期出现的对中植系旗下财富管理公司立案侦查不会影响中植企业集团的破产清算,后续的清偿也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展开。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绝不可错过第一次债权申报,如果这时还未完成申报要抓紧时间,毕竟离4月5日的最后截止期已经是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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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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