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打了20几年官司的资深律师,我不得不告诉你们一个真相:法院在处理借贷案件的时候,要求光有借条不行,必须配上打款凭证。
因此,有没有汇款方式,写不写它根本无所谓。如果你们一定要写的,没有写银行转账,写的是现金怎么办?讨债时打官司,能打得赢吗?
借钱可以给现金吗?在过去可能打得赢,而现在打不赢的可能性巨大。
因为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大量的虚假诉讼,所以,现在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小额的现金他会判的。而大额的现金,他往往会以证据不足驳回。
我处理过的一个十年前的案件,原告说他借了对方300万现金,对方不还钱,开庭的场景历历在目,原告那个家伙比法官还要凶。
法官在法庭上就问:“刘某某,你这现金哪里来的?”
这个家伙头一梗说:“赚来的”。那法官就不能问他怎么赚的,是吧?
接下来,法官问:“现金放在哪里?”
原告答:“放在床底下”。
法官问:“这么大的钱,你怎么放在床底下呢?”
这个家伙又反问:“为什么不能放?”法官一口气都憋不上来。
举证完毕了,法官在那5分钟没回过神来。
不过,这种情况,在现在根本不可能出现。现在需要判断,刘某有没有赚300万的可能性,根据他的职业家庭经济情况,本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的惯例,综合评判。现在我们法律打击虚假诉讼,打击的非常狠。因此,民间借贷尽量的留下相应的凭证。
借条上要写用途吗?我国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借条上一定要写上用途。
如果借贷用于非法用途,那么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说用于赌资,用于走私这种犯罪活动,肯定不受法律保护。
而在这有个前提,出借方明知。我们法律经常用这个词,叫明知。就是明明知道他去用于赌博的,你还寄给他,赌资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问题是要证明知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要求写上。
我在另一所大学上课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但这个人真的是心狠手辣。
他对我说:“沈老师,我听到你讲到诈骗可以让人坐牢的,我深受启发。现在得出个结论,以后有朋友向我借钱,我就要让他写上用途,而这个用途,必须是不可能的用途。”
你知道意味着什么吗?
只要对方不还你钱,你不用去法院告他,而是直接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之后,就意味着借款人虚构事实。
如果虚构事实,借的大额的钱又不还,那么警方就可以抓人,这就直接上升为刑事案件了。
借条上写月息3分可以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就意味着,如果超过4倍的,法院的判决下,按照4倍来判。也就是说,4倍即4倍以下受法律保护,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计算月息是否合法呢?
以当前LPR为例(假设为3.85%),其四倍即为年利率15.4%,换算成月息,即约为1.28%(15.4%/12)。
因此,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月息定在3分,那么明显是高于这个标准的,这就可能涉及到高利贷的问题,需要借贷者格外警惕。
利息3%一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会按照1.28%的标准去判。
为什么除了借条,一定要备好打款凭证?在探讨法院在处理借贷案件,为何要求不仅需要借条,还必须配以打款凭证这一问题时,我们不得不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理逻辑、社会现实需求以及对于公平正义的维护。
我觉得这个现象,不仅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也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借贷关系日益复杂多样背景下,司法系统对证据要求精细化、全面化必然产生结果。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借贷关系的成立与认定,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且复杂的一类。
借条,作为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重要载体,历来被人们认为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基本证据。然而,仅凭一张借条,往往难以全面反映借贷关系的全貌,尤其是在面对大额借贷、争议激烈的案件时,借条的单一性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法律要求借款人除了提供借条外,还需提供打款凭证,旨在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支付截图等电子数据,形成证据链的闭合,以确保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行为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的简单借贷,而是逐渐扩展到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等多种渠道。
这些新型借贷方式的出现,虽然为资金流动提供了便利,但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借条的易伪造性,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讨债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法院要求提供打款凭证,无疑是对此类不法行为的有效遏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证据链的闭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
借条虽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无法直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而打款凭证,作为资金流动的直接证据,能够清晰地展示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流向借款人账户的过程,是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的重要一环。
将借条与打款凭证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能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更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减少错判、误判的可能性。
最后,法院在强调证据全面性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在处理借贷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证据要求,既不过分苛求证据的完备性,也不因证据不足而轻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如出借人能够合理解释为何没有打款凭证(如现金交付、第三方代为转账等),且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仍有可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所述,法院在处理借贷案件时要求光有借条不行,必须配上打款凭证,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也是社会现实需求的驱动。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遏制虚假诉讼等不法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借贷案件的审理将会更加高效、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