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引热搜的青岛警方通报的女司机逆行殴打他人案,系因行车纠纷引发,此事件中的行为虽然恶劣,但警方通报认为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是以殴打他人和侮辱他人处罚,拘留10日和罚款。那么什么情况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寻衅滋事和什么情况下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详细说明。
一、青岛女司机案的法律解析在青岛女司机案中,王某因逆向行驶且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未让行,下车后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导致林某某口鼻流血。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系因行车纠纷引发,具有明确的起因和对象,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无故”或“随意”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斗殴的: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相互进行殴打的行为。
追逐、拦截他人的: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符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素,且需同时满足方可构成: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且手段残忍、多次殴打或造成严重后果。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且经常性、造成恶劣影响或激起民愤。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实施或造成严重损失。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总结综上所述,金宝每日说法觉得,青岛女司机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系因特定纠纷引发,确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具有明确的起因和对象,其实意义也不大,因为拘留合并不管什么原因都是一般10日。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则更为严重和恶劣,且需满足上述四个要素之一或多个。所以警方的认定其实应当是没有很大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