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客户打招呼,明知贷款用途虚假,银行微贷负责人违法放贷368万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4:32
对于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而言,老客户代表了解、熟悉甚至相当程度的信任。正是居于这个因素,就算是没有利益因素,不少银行员工自然而然对老客户推荐的新客户容易放松审核标准,甚至连基本的风险合规底线也会放弃,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严重履职不到位,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丁某是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微贷事业部负责人,因合规问题拒绝客户贷款申请,后该客户通过丁某老客户打招呼,明知客户贷款资料及用途虚假,丁某两次为客户违规办理贷款共计368万元,丁某因为严重履职不到位而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丁某(注:1979年6月出生)作为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小微贷款事业部总经理,明知刘某先后2次虚构贷款资料及贷款用途,并分别以王某1、王某2的名义,向丁某部门申请个人贷款共计368万元,仍然同意发放贷款。 (一)2013年8月份,刘某找到甲银行小微贷款事业部总经理丁某,要求为其开发的工程办理贷款,丁某以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予以拒绝,之后因刘某托人向丁某说情,丁某遂同意刘某以王某1借款用于农副产品收购为由申请借款,并由刘某实际控制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 在没有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丁某安排工作人员将该笔借款以提交其所在小微贷款事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形式,最终向王某1发放贷款184万元。贷款发放后,刘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笔借款于2014年8月25日到期,同年9月30日刘某通过民间借贷归还了该笔借款的本金184万元,并已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 (二)2014年10月份,刘某再次找到丁某,并托人向丁某说情,提出以王某2的名义借款,用于归还其为还清之前的贷款而向个人所借款项。后丁某同意被告人刘某以王某2借款用于农产品收购周转为由申请借款184万,并由刘某实际控制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 在没有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情况下,丁某安排工作人员将王某2借款以提交其所在小微贷款事业部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形式,最终向王某2发放贷款184万元。 之后,被告人刘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笔借款于2016年9月26日到期,截至2017年2月20日止,王某2在甲银行结欠贷款本金184万元,利息人民币37.19万元。 当地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接到当地检察院移送的刘某涉嫌骗取贷款案件材料,该局于同日决定对此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刘华群因民事纠纷被司法拘留,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8日将刘某转为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侦办刘某骗取贷款案的过程中,丁某于2017年2月7日主动到该局投案。 法院认为,丁某作为甲银行小微贷款事业部总经理,明知由实际借款人刘某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申请贷款,名义上的借款人无偿还能力且借款用途虚假,仍然先后2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3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老客户请托,放弃风险合规底线,三大严重违规,注定丁某必然触犯法律底线 判决书显示,在丁某第一次拒绝刘某贷款申请后,刘某找到吴某向丁某打招呼,吴某是丁某的老客户,与丁某比较熟,就这样丁某以借名贷款名义先后两次向刘某发放贷款,梳理丁某两次办理刘某贷款过程,不难发现丁某存在三大严重违规行为。 (注:吴某之所以这么积极为刘某贷款打招呼,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刘某对外很多借款都是通过吴某来借的。) 严重违规之一:发放借名贷款 很明显,丁某涉及违法放贷的两笔贷款实际用款人都是刘某,对此,而且丁某事先都是清楚,属于主观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为典型重大违规问题。对此,丁某仅仅因为老客户吴某打招呼,就授意下属违规办理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也没有按规定召开部门贷审会审议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因为丁某的授意,对贷款审核也是流于形式,也未实地走访客户,正如经办客户经理余某证言“王某1的贷款材料都是丁某带着王某1过来的,其只是对贷款资料进行核对,因为丁某已经同意发放,做贷款材料审查是走个形式。小微事业部都没有开过贷审会的,都是主任丁某说了算”。 严重违规之二:发放虚假贷款 上述两笔涉案贷款都是典型虚假贷款,客户身份虚假、贷款资料虚假、贷款用途虚假(注:裁判文书网披露另外一份判决书显示,王某2实际身份为泥工),除了客户身份证及签字是真实的外,其他的都是虚假。两位名义借款人对贷款情况根本不熟悉了解,也不知道受托支付对象,到银行来也就是签个字而已。对于这类虚假到了如此程度的贷款,但凡经办人稍微认真点,完全可以发现,很多时候经办人员对这些情况也是明知的。丁某也是如此,他个人供述“只是叫刘某自己去找平台,平台表面上看符合上级管理要求就放贷款”,就是已经说明了他对虚假贷款事先是知晓的。 严重违规之三:违规发放重组贷款 对于丁某违法发放王某1贷款,从人情上还能有几分理解,但是发放王某2这笔贷款完全不能理解:王某1是在逾期一个月才归还的,而且王某1还不愿意充当第二名义借款人,另外就是实际用款刘某个人在甲银行还有一笔大额贷款430万元。笔者完全不能理解,丁某到底为何会发放王某2贷款?这已经无法用人情来解释啦,很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关系。 严格意义上来讲,因为王某1是逾期后归还的,即使要发放王某2贷款,也应该按照重组贷款的要求来办理,当然丁某不可能这么来做,因为他完全不应该放这笔贷款。从这个角度来说,王某2贷款属于违规发放重组贷款。 注:上述案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赣0430刑初78号《刘某、丁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丁某在法庭上也声称帮刘某贷款无任何企图,假如真如丁某所说,其在办理刘某两笔借名贷款过程中,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话,那就是丁某自身风险合规意识太过于淡薄。 笔者始终认为,银行信贷工作从业者时刻必须谨记的是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任何人情、任何招呼、再大业绩在风险合规底线的面前都必须让步,只有如此,从事银行信贷工作才能干的好、干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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