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彬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本案的意义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就自行垫付的筹备组相关费用,以诉讼的形式,向建设单位主张。至于案由是什么,那是法院的事情。但业主可以基于业主的建筑区区分所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
一、引言
近日,很多的网友向作者提出了业主大会经费的咨询,并表示建设单位和街道均在此问题上打马虎眼。作者查询到如下判决书:(2019)湘0922民初3491号、(2021)湘1125民初1198号、(2021)湘01民终8515号、(2022)湘1002民初5380号等等。关于业主大会经费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湖南省,其他省份有少量案件,但不多。
二、业主大会经费:仅限首次
《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业主大会经费的规定。
一般,省级物业管理条例可能会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规定,但仅限于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不包括首次业主大会后续业主大会经费,这些经费,从公共收益中支出。
全国目前仅南京出台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关于案由
第一,分析上述判决:主要有无因管理纠纷、合同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三种归类方式。
第二,作者认为,定性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似乎更为妥当:
首先,经费的承担主体是建设单位,受益是全体业主;本质上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其次,业主依据《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享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基于此权利,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
四、关于起诉对象
第一,起诉的对象是建设单位。
第二,建设单位是首次业主大会的承担者。例如《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三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就是援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三款,并且批判了一审法院援引《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
五、结束语
本案的意义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就自行垫付的筹备组相关费用,以诉讼的形式,向建设单位主张。至于案由是什么,那是法院的事情。但业主可以基于业主的建筑区区分所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
(2021)湘01民终13951号